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欒城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范磊,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國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勝利西路195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2795466284A
法定代表人:李步,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臻岐,該公司職員。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韓國公、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2016年9月1日因鑒定中止訴訟,2016年11月15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磊、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臻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韓國公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8月2日5時35分許,被告韓國公駕駛冀T×××××輕型倉柵式貨車行至308國道欒城王家莊路段時,與原告賈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郭更緒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賈某某、郭更緒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欒城交警隊認定被告韓國公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賈某某、郭更緒無責任。被告韓國公所駕駛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發(fā)生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欒城縣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0327.97元,應由被告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冀T×××××號車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同意首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對于超出部分我公司同意按照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進行承擔,鑒于交通事故仍有另一受害人郭更緒應為其保留其相應的份額。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韓國公沒有提交答辯狀,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8月2日5時35分許,被告韓國公駕駛冀T×××××輕型倉柵式貨車行至308國道欒城王家莊路段時,與原告賈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郭更緒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賈某某、郭更緒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欒城交警隊認定被告韓國公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賈某某、郭更緒無責任。原告?zhèn)蟊凰偷綑璩轻t(yī)院救治,被診斷為:1.極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彌漫性軸索損傷,雙枕頂硬膜下血腫,右額葉及左顳葉腦挫裂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左枕頂骨、右顳頂骨及顱底骨折,左顳枕頂部頭皮血腫。2.肺挫裂傷,肺部感染。3.休克,脾破裂。4.左側7-10肋骨骨折。5.T9左側橫突骨折。6.嚴重肝病。7.消化道出血。出院醫(yī)囑:住院期間,需陪護二人,建議加強營養(yǎng),出院后需陪護三個月,合理飲食注意,加強營養(yǎng)糾正貧血。住院60天,花醫(yī)療費160288.03元,外購藥(原告已實用)26615.5元。原告方提交了原告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其雇主劉彥輝也出庭作了證,證明原告是從事交通運輸業(yè)的,其月工資為5000元,但原告要求按行業(yè)標準每天158.31元計算誤工費。原告方還提交了其護理人劉杏格(原告妻子)、賈志巧(原告妹子)的勞動合同,原告?zhèn)叭齻€月的工資表,用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劉杏格在原告?zhèn)叭齻€月日均收入為111.93元,賈志巧在原告?zhèn)叭齻€月日均收入為111.14元,還提交了二護理人的誤工證明。原告提交了交通費票據(jù)24張1969.7元,電動自行車修理費收據(jù)一張550元,保險公司不認可。原告要求的賠償做CT15次,每次用人6個,每人每天100元,共計誤工費9000元、專家費4200元,沒有相關證據(jù),保險公司也不認可。
以上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醫(yī)療費票據(jù)、病歷、工資表、誤工證明、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醫(yī)療費160288.03元;外購藥費266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天×100元=6000元;因原告?zhèn)楹車乐匾?50天營養(yǎng)費符合實際情況,本院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為150天×30元=4500元,以上四項共計197403.53元,應由保險公司先從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5000元(留郭更緒5000元),其余192403.53元由保險公司從商業(yè)第三者險中賠償。誤工費原告要求按2016年運輸業(yè)標準計算150天,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為(57784元÷365天)158.31元×150天=23746.5元;護理費因醫(yī)囑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護理3個月,故住院期間護理費為劉杏格1119.93元×60天=6715.8元,賈志巧111.14元×60天=6668.4元,出院后劉杏格111.93元×90天=10073.7元,護理費共計23457.9元;交通費本院酌定1000元,以上三項共計48204.4元,由保險公司從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車損550元,由保險公司從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以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46157.93元,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要求的專家費、做CT用人費證據(jù)不足,保險公司也不認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賈某某賠償款246157.9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5204元,減半收取2602元,由被告韓國公負擔2496元,原告賈某某負擔1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間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
5204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賬號: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新年
書記員: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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