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井陘縣人,住本村。委托訴訟代理人:齊雪平,河北遠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井陘縣人,住本村。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霍某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賈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蘇志軍
書記員:馬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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