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告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訴訟代理人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告郝佳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訴訟代理人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訴訟代理人何海容,河北春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00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賈某某與丈夫郝長再(小名:郝石頭)于1983年10月28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分別是:原告郝某與原告郝佳星。被告郝某某系郝長再(小名:郝石頭)的妹妹。1991年農(nóng)歷五月二十五日,在荷花村“村政府證人”宋文華、郭建華、吳福存的主持下,經(jīng)中證人:郝墩、郝八二、郝存朗、宋庚戌的見證,將荷花村的一塊寬19.6米,長19米的房產(chǎn)地基(地上建有房屋“四破五”)分給原告賈某某的丈夫郝長再(小名:郝石頭)并立下分家單,分家單由趙金華執(zhí)筆,其他參加人有:郝暑莊、郝國莊、郝長再(小名:郝石頭)、郝河沿(詳見分家單)。后經(jīng)查實,現(xiàn)該房屋登記在郝長再(小名:郝石頭)的母親朱大女的名下,朱大女于2011年去世,朱大女生前育有二個子女:長女郝素敏、長子郝長再(小名:郝石頭)、次女郝某某。2007年郝長再(小名:郝石頭〉因病去世,三原告在石家莊市生活的時間居多,2010年原告賈某某患病癱瘓,病愈后,2016年原告賈某某回到任丘市荷花村老家,發(fā)現(xiàn)原屬于郝長再(小名:郝石頭)及三原告一家的房屋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幾間新房,并且這幾間新房已屬于被告郝某某所有,經(jīng)詢問,原告得知,被告趁原告賈某某患病癱患期間,未經(jīng)三原告同意,將三原告的房屋擅自拆除并翻蓋新房,從而連同地基和翻蓋的新房一并占為己有?,F(xiàn)房屋的一半己拆遷,國家補償款為850000元由被告郝某某領(lǐng)取占有,剩下的一半房屋由被告郝某某對外出租。原告認為:在1991年農(nóng)歷五月二十五日分家單中分給郝長再(小名:郝石頭)的房產(chǎn)地基應屬于三原告與郝長再(小名:郝石頭)家庭共有,現(xiàn)郝長再(小名:郝石頭)雖已去世,但三原告仍健在,被告在未征得三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三原告地基的房產(chǎn)拆除翻蓋新房并占為己有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權(quán)利,三原告考慮到與被告是親屬關(guān)系,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解決此事,最終沒能達成—致意見。被告郝某某辯稱,原告不享有本案爭議房屋所有權(quán)。原告在訴狀中提到在1991年農(nóng)歷五月二十五日分家單不能作為認定原告享有該房屋所有權(quán)的證據(jù)。因為該約定無效。分家單上涉及到本案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系母親朱大女,其是房產(chǎn)合法所有人,分家單上無其簽字確認,擅自處分他人房產(chǎn)是無效行為。更何況被告母親于1991年10月20日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該房產(chǎn)登記在朱大女的名下,可經(jīng)看出,母親對分家一事并不知情,是被告與其他族人自己的行為,事后也未得到母親朱大女的認可,所以該分家單是無效的,原告不能因此認定該房屋系其所有。本案爭議的房屋系被告郝某某所有。因為母親朱大女由被告一直贍養(yǎng),郝長再因長期在外工作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wù),所以母親朱大女在2008年12月18日進行公證遺囑:將位于荷花村房屋四間半院落一處屬于自己的部分遺留給被告郝某某個人所有?,F(xiàn)房屋已由被告重建,所以新建房屋的所有權(quán)歸郝某某,補償款也歸被告所有。根據(jù)《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quán)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比绻ㄍフJ為本案涉及20年的訴訟時效,原告也不享有分割權(quán)利。原告及郝長再不是荷花村村民,本就不享有本村內(nèi)宅基地的使用權(quán),更不應享有賠償款。經(jīng)審理查明,郝啟莊、朱大女夫妻系河北省任丘市永豐路辦事處荷花村村民,生育有三個子女,長女郝素敏、長子郝長再(小名郝石頭)、次女(本案被告)郝某某。郝長再與(本案原告)賈某某于1983年10月28日登記結(jié)婚,生育有長女(本案原告)郝某,長子(本案原告)郝佳星。郝其莊于1989年3月1日去世,朱大女于2011年9月30日去世,郝長再于2007年12月1日去世。郝啟莊、朱大女在荷花村有平房四間半及院落一處(東西寬19.6米、南北長19米;四至為:東至巷、西至巷、南至道、北至任平芬;用地面積為372.4平方米)。1991年農(nóng)歷5月25日在該村證人的見證下郝暑莊、郝國莊、郝石頭(即郝長再)、郝河沿簽訂分家單,載明:“立分家人郝石頭、郝河沿因房產(chǎn)地基一事,暑莊、國莊情愿將房產(chǎn)地基放棄不分,所有房產(chǎn)地基全部分給郝石頭、郝河沿名下永遠為業(yè)。經(jīng)本族尊長中人說合,雙方同意,今將北院分給郝河沿寬十九米六,長貳拾米;南院分給郝石頭寬十九米六,長十九米。北院郝河沿占南院郝石頭應分房產(chǎn)地基寬十九米六,長五米,日后郝河沿在南邊蓋好新房搬進新房居住后為止,郝河沿立即把占郝石頭地基馬上騰出??湛跓o憑,立字為據(jù)”。1991年10月20日朱大女以自己名義辦理了涉案房屋集體土地建設(shè)用地使用證,證號:任集建(91)字第141753號。2008年12月18日朱大女立下遺囑,載明:“遺囑人:朱大女,女,一九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出生,現(xiàn)住河北省任丘市永豐路辦事處荷花村。我立此遺囑,對我的財產(chǎn),作如下處理:一、我與丈夫郝啟莊在任丘市永豐路辦事處荷花村有平房四間半及院落一處(東西寬19.6米、南北長19米;四至為:東至巷、西至巷、南至道、北至任平芬;用地面積為372.4平方米;集體土地建設(shè)用地使用證號:任集建(91)字第141753號),在我百年之后,將上述房屋中屬于我的部分遺留給我的次女郝某某,屬其個人所有,其他人無權(quán)干涉。二、本遺囑一式兩份,我收執(zhí)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立遺囑人:朱大女二00八年十月八日”。同日,朱大女對該遺囑在任丘市公證處辦理(2009)任證民字第0017號公證書。朱大女在涉案舊房屋中居住至2011年9月30日去世。朱大女去世后被告郝某某拆除舊有房屋翻建新房。2014年3月21日被告郝某某與任丘市城市建設(shè)指揮部簽訂《任丘市會戰(zhàn)道南伸工程征收補償合同》,載明:“征收乙方(郝某某)合法宅基地面積113.7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180.18平方米。具體貨幣補償如下:1、地上物評估款共184674元。經(jīng)石家莊石房評估公司評估,周邊臨近普通住宅小區(qū)的住宅實際銷售均價為4350元/平方米。2、被征收宅基地面積乘以住宅銷售均價共494586元。3、搬遷費2882.88元。4、過渡補償費8190.72元?!?。6、住遷費18467.4元。7、補充:隱蔽工程補償款4400.2元;擴建部分補償款144880元。乙方貨幣補償款共計858351.20元”。現(xiàn)該新房部分拆除,補償款由被告郝某某掌握。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北焦社區(qū)居委會證明、結(jié)婚證、分家單、被告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公證書、補償合同、集體土地使用證收回證明的等證據(jù)證實。本院認為,從1991年農(nóng)歷5月25日的分家單的內(nèi)容上分析,目的是為解決與案外人郝河沿的宅基地及房產(chǎn)糾紛,此時郝啟莊已去世,郝長再作為郝啟莊、朱大女的唯一的兒子,且已成年,其代表家庭簽訂分家單符合農(nóng)村習俗,因此時朱大女尚健在,不能證明涉案舊房屋全部歸郝長再所有。因郝長再戶籍不在荷花村,朱大女雖以個人名義辦理集體土地建設(shè)用地使用證,亦不能證明該涉案舊房為朱大女個人所有。綜合上述情況,應認定涉案的舊房屋屬于郝長再與朱大女共同共有。郝長再2007年12月1日去世后,涉案舊房屋歸三原告及朱大女所有。2011年9月30日朱大女去世后,涉案的舊房屋歸三原告與被告郝某某共有。被告郝某某未征得三原告同意翻建舊房,并將征收補償款據(jù)為己有,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因涉案宅基地登記的使用人為朱大女,且朱大女將屬于其部分遺留給被告郝某某,故該涉案房屋歸被告郝某某所有,被告郝某某應賠償三原告相應損失??紤]到郝啟莊、郝長再去世后,朱大女享有對郝啟莊、郝長再遺產(chǎn)的繼承權(quán),且去世前一直在涉案舊房屋內(nèi)居??;該舊房屋已被郝某某拆除后翻建,且部分翻建后的房屋已被政府征收等因素,參照征收補償款的各分項的構(gòu)成情況,本院酌定被告郝某某賠償三原告35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第五十八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賈某某、郝某、郝佳星與被告郝某某侵權(quán)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并作為原告郝某、郝佳星的訴訟代理人、被告郝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何海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賈某某、郝某、郝佳星款共計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6900元,由原告賈某某、郝某、郝佳星負擔4485元,被告郝某某負擔241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田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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