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邢臺市寧晉縣。原告: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邢臺市寧晉縣。原告: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邢臺市寧晉縣,現住寧晉縣。原告: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邢臺市寧晉縣,現住寧晉縣。原告: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邢臺市寧晉縣,現住寧晉縣。以上賈某、賈某1法定代理人江某。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麗霞,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邢臺市寧晉市。被告:元氏晨陽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長春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N。法定代表人李敬民,該公司經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442P。負責人王翔,職務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保棟,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賈某某、顧某某、江某、賈某、賈某1訴被告張某某、元氏晨陽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賈文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顧某某、江某、賈某、賈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立英、鄭麗霞及原告江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保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元氏晨陽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32122.54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23時50分,賈換良駕駛冀A×××××-冀A×××××車,沿青銀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478KM+627M處時,與右側車道由被告張某某駕駛的冀A×××××-冀A×××××車追尾相撞,造成駕駛人賈換良及乘車人賈歡莊(賈換良之弟)死亡、兩車受損且有貨物損失的交通事故。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南宮大隊冀公(高)交(邢南)認字第13890252017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換良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賈歡莊無責任。被告張某某書面辯稱一、肇事車輛系分期付款購買,我是實際車主,自愿承擔賠償責任。二、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額100萬元,投有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的損失和評估費、訴訟費。被告元氏晨陽運輸有限公司書面辯稱一、肇事車輛系張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從我公司購買,我公司只是名義車主,該車的實際經營收益者系張某某,應由張清斌承擔賠償責任。二、該車由實際車主張某某委托我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額100萬元,投有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方損失的賠償責任及訴訟費、評估費。三、我公司不再參與庭審,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當庭辯稱,事故車輛冀A×××××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請法庭審核被告張某某的駕駛本、從業(yè)資格證及事故車輛行車本均在合法有效期間內的情況下同意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不屬于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事故發(fā)生過程、交警隊責任劃分、冀A×××××-冀A×××××車所有權、投保情況同雙方陳述。賈換良共姐弟三人,育有二個子女,賈某某、顧某某、江某分別系賈換良的父母、妻子。原、被告就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原告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并提交相關證據:1、死亡賠償金28249元*20年為564980元。2、喪葬費56987/2=28493.5元。3、精神撫慰金50000元。4、誤工費16002.3元。5、交通費5000元。6、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99327.34元(賈某某63歲,17年;顧某某62歲,18年;賈某10歲,8年;賈某16歲,12年)。7、救護車費2750元。8、尸體存放費3000元。9、車損183422元。10、公估費10000元。11、施救費16100元。以上共計1179075.14元。按責任分項計算為1179075.14-112000=1067075.14*30%=320122.54+112000=432122.54元。證據有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的近親屬賈換良因事故死亡,并認定其負事故主要責任。2、賈換良死亡證明、賈換良事故車輛駕駛證,證明賈換良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并因此次交通事故導致死亡。3、賈換良的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證明原告主體適格。4、被告張某某的駕駛證,被告事故車輛的行駛證,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證明被告主體適格。5、處理事故人員(王力強、賈換直、江某)的誤工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證明原告及家屬處理本次交通事故的誤工損失。王力強和賈換直系賈換良的姐夫和堂哥。6、交通費票據證明處理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7、醫(yī)療門診收據2張,證明賈換良死后產生的停尸費、救護車費。8、施救費票據兩張,證明事故發(fā)生后車輛產生的施救費。9、公估費發(fā)票一張。10、公估報告兩份,證明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車輛損失。11、江鈴的租房合同、出租房屋所有權證、出租人身份證、居住證明、物業(yè)水電費繳納單據,證明原告及家屬長期在縣城居住并生活。12、車輛掛靠協(xié)議、賈歡莊之妻趙環(huán)環(huán)聲明(庭后提交),掛靠協(xié)議為賈歡莊簽名但實際系賈換良所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提出原告提交的王力強、賈換直的誤工證明均不屬于死者的近親屬并且在趙環(huán)環(huán)等訴我公司賠償一案中提交的交通費出租車票據中均有王力強和賈換直所有的出租車開具的票據,顯然主張誤工是不真實的。并且在前述中村委會的證明能夠說明7月24日之前受害人已經埋葬,以后的誤工與本案無關。江某的證明中沒有與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不能證明全部用于處理喪葬事宜。原告提交的交通票據不能證明與事故有關。并且部分是王力強和賈換直出租車產生的票據及加油費用。主張?zhí)幚斫煌ㄊ鹿收`工費沒有法律依據,同時王力強、賈換直并非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沒有依據。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三天三人計算,標準認可按照農林牧漁業(yè)計算。本次事故受害人當場死亡,沒有進行急救并且清河縣中心醫(yī)院的兩張票據的發(fā)生時間是在8月8號,是在事故發(fā)生后一個月。顯然二受害人早已經死亡,沒有急救的必要。兩張票據中救護車費的票據應屬于運尸費,另一張為尸體存放費,該兩張票據均不屬于醫(yī)療費。均屬于喪葬費用。我司對原告主張的喪葬費沒有異議,運尸和停尸費用均包含其中,重復主張我司不認可。對施救費發(fā)票沒有兩次施救的必要,并且不符合河北省道路救援收費標準的規(guī)定,認可3000元。車輛評估系原告單方委托,我公司申請對兩份公估報告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費用我公司同意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庭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我公司不承擔。租賃協(xié)議不認可,不具有客觀性。根據房管局的規(guī)定,房屋租賃應到房管部門備案,該租賃協(xié)議未備案,并且租賃協(xié)議沒有雙方的捺印,隨時都可以制作。房屋租賃中繳納水電費的單子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不具有客觀性,不能證明原告或者受害人繳納,其次水費的收取單位為水務集團,電費的收取單位為電力公司,均不應是物業(yè),同時提交的證據顯示住戶名稱是劉彥超,而非本案的原告或者死者。沒有提交繳納水電費、物業(yè)費的正規(guī)發(fā)票。居委會證明沒有制作人的簽字,沒有派人到庭接受法庭詢問,證明的內容為現居住在上城嘉苑,該證明無法證明事故發(fā)生前死者及原告居住在該處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以上。車輛服務合同不能證明車輛所有人是受害人或本案的原告。其他證據無異議。死亡賠償金認可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喪葬費無異議,精神撫慰金因本案受害人負事故主要責任,過錯程度較重,認可1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父母生活在城鎮(zhèn),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其他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認可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并且不應超過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者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違法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被告元氏晨陽運輸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擔責任。原告提交的責任認定書、車輛投保情況、賈換良死亡證明雙方無異議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出租房屋所有權證、出租人身份證、居住證明等,可以證明賈換良生前和家屬長期在縣城居住并生活,主張的死亡賠償金564980元予以支持。喪葬費56987/2=28493.5元雙方無異議予以支持。賈換良在事故負主要責任,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賈換良父母按農村居民消費支出標準、賈換良子女按城鎮(zhèn)居民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299327.34元。事發(fā)后清河醫(yī)院派出救護車帶有出診搶救性質,該救護車費應認定為交通費,2750元應予支持。原告訴請的尸體存放費應屬喪葬費范圍,不應重復主張。原告主張?zhí)幚斫煌ㄊ鹿嗜藛T的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處理交通事故人員的交通費酌情支持4000元,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酌情支持3人7天,按原告主張的三人的平均工資計算為3521元。被告保險公司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重新評估,視為放棄異議,對公估報告結論予以采信,車損認定為183422元。原告提交了相關票據,施救費16100元、公估費10000元予以認定。綜上所述,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32593.84元(不含公估費10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分項限額(兼顧另一死者)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依法賠償。被告元氏晨陽運輸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7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剩余損失1075593.84元的30%即322678元,以上共計379678元(匯入南宮市人民法院農行南宮支行賬戶50×××16)。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公估費10000元的30%即3000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第一、二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7785元減半收取389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3495元,原告負擔4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文輝
書記員:張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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