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秀麗,大廠回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新華路139號。
負責人張根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春雨,該公司職員。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賈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委托代理人丁秀麗,被告張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春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5日11時,張某某駕駛冀R×××××號輕型廂式貨車沿大安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干一路01號電桿東42.4米處向右駛出道路時,與沿大安街由西向東行駛的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賈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賈某某受傷,兩車損壞。此事故經大廠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某負全部責任,賈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經診斷為:頭外傷,頭皮裂傷,頭外傷后神經反應,左眼動眼神經不全損傷。在中日友好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共支付醫(yī)療費10683.4元。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醫(yī)院于2015年8月3日出具診斷證明書記載:休息半年,陪護壹人,陪護半年,加強營養(yǎng)。
另查明,本起事故發(fā)生時,原告賈某某在大廠××自治縣城關誠信建材店工作,月平均工資3300元,誤工時間為六個月。原告?zhèn)笥善鋬鹤淤Z長嶺進行護理,護理時間為六個月,護理人員賈長嶺事故發(fā)生前在三河市皇莊民興肉類屠宰場工作,月平均工資3317元。
再查明,冀R×××××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趙飛宇,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張某某借該車輛使用。冀R×××××號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故事發(fā)生后,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066元。
上述事實,有大廠回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檔、用藥清單、住院收費票據(jù)、門診收費票據(jù),中日友好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jù)、診斷證明書、檢查診斷報告,大廠××自治縣城關誠信建材店出具的賈某某工資表、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三河市皇莊民興肉類屠宰場出具的賈長嶺工資表、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賈長嶺身份證復印件、交通費票據(jù)、大廠回族自治縣公安局陳府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車輛購買票據(jù)、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賈某某受傷的原因,系由于被告張某某未能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駕駛所致。冀R×××××號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該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對原告損失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賠償?shù)牟糠?,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按被告張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進行賠償,賠償比例為100%。原告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1068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河北省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日100元,住院29天,維護2900元;營養(yǎng)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并結合醫(yī)囑,本院酌定維護900元,過高部分不予支持;誤工費,原告月平均工資3300元,誤工時間為六個月,維護19800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同意賠償誤工費,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年齡雖已超過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并未喪失勞動能力,有從事生產勞動獲得收入的權利,能夠勝任與其身體相適應的工作,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護理費,護理人員賈長嶺月平均工資3317元,護理時間為六個月,維護19902元;交通費,根據(jù)原告住院、出院、門診檢查及陪護人員往返醫(yī)院情況,酌定維護1000元;車輛損失,原告車輛雖未經價格評估部門進行定損,但車輛損壞情況屬實,本院酌情維護700元,過高部分不予維護,以上各項費用共計55885.4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已由被告張某某為其墊付3066元,故原告應獲賠的合理損失為52819.4元(55885.4元-306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52819.4元。此款直接匯入原告賈某某賬戶,開戶行:河北銀行大廠支行,賬號:62×××21。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給付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的費用3066元。此款直接匯入被告張某某賬戶,開戶行:大廠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關支行,賬號:62×××92。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兩年內。逾期將喪失申請執(zhí)行權。
代理審判員 賈 穎
書記員:王敬嫻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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