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晉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劉金琢,河北牛聚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崔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晉州市人,
被告:閆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晉州市人,
被告:呂秀英,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晉州市人,
被告:賈京良,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晉州市人,
被告:賈盼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晉州市人,
賈某某與崔某、閆某、呂秀英、賈京良、賈盼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進行審理。
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眾被告給付原告貨款48553元及利息;2.眾被告間互負連帶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五被告合伙經(jīng)營線材,原告自2016年開始為其供貨,被告接收貨物后,給原告打收到條,有時支付部分貨款也寫在收條上。原告累計送貨價值64553元,被告支付貨款16000元,剩余部分,原告多次索要,各被告均不認賬,但又以是合伙經(jīng)營為由,一直拖延至今,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F(xiàn)已查明,被告閆某與原告的兒子賈建壯聯(lián)系要貨,原告受賈建壯委托負責給被告送貨,被告出具的收貨條也明確載明系收賈建壯貨物,應認定原告的兒子賈建壯系本債務的債權(quán)人,原告賈某某只負責為賈建壯送貨,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guān)系,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賈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志永
書記員:張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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