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
胡雪飛(湖北元領律師事務所)
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
杜學明
龔元東
原告賈某。
委托代理人胡雪飛,湖北元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天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7987365-1。
法定代表人袁明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學明。
委托代理人龔元東。
原告賈某與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全建漳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游從楷、李懷萱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雪飛,被告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學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現(xiàn)查明事實如下:
2013年9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總經(jīng)理聘用合同書》約定,一、聘用職務: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渤天建材公司總經(jīng)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組織甲方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工作,對法定代表人負責并報告工作。二、聘用期限: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聘用期2年。四、乙方的報酬為年薪、年終公司產(chǎn)值分紅二部分組成。計算方式為:報酬=年薪+年終產(chǎn)值分紅。1、年薪:乙方年薪為人民幣55萬元…;2、年終產(chǎn)值分紅:受聘第一年為年產(chǎn)值的2%,受聘第二年為3%,每年年終結算。3、結算方式及時間:年薪以轉賬或現(xiàn)金方式于每月結算發(fā)放,年終產(chǎn)值分紅于年底一次性結算發(fā)放。4、休息休假:國家法定的節(jié)假日、公休制度以及公司規(guī)定的員工休假制度等福利條件,乙方均有權等同享受…。五、乙方的職責:1、本合同簽訂后次日內開始進入公司正常工作…。九、違約責任(一)甲方違約責任:乙方完成日常經(jīng)營,甲方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報酬的,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2013年9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資16805元。2013年12月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明珠用自己手機(號碼為133××××6789)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休息無果。2014年5月8日原告向南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4年7月10日南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勞仲裁(2014)第31號仲裁裁決書。2014年7月31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1、判令繼續(xù)履行雙方簽訂的《總經(jīng)理聘用合同書》,恢復原告的工作崗位和工資、福利待遇,并計付原告按公司要求休息期間(2013年12月至今)的工資或按社平工資計付休息期的生活費;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10月至12月2日的工資,共計95881.6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所拖欠工資支付完畢時止(暫計至2014年7月22日為71041.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月至12月2日期間共計加班22日的加班工資計92721.2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所拖欠工資支付完畢時止(暫計至2014年7月22日為70362.7元);4、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計付2013年度的年終產(chǎn)值分紅,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所拖欠分紅支付完畢時止;5、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工資待遇標準為原告辦理各項基本社會保險;6、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先后撤回了訴訟請求第一項中的“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雙方的《總經(jīng)理聘用合同書》,恢復原告的工作崗位和工資、福利待遇”的訴訟請求及第5項即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工資待遇標準為原告辦理各項基本社會保險的訴訟請求及第一項中的“按公司要求休息期間的工資“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總經(jīng)理聘用合同書》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原告的職務、薪酬、工作期限及工作紀律、休息休假等都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被告渤天公司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具備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總經(jīng)理聘用合同書》約定了工作期限屬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系勞動關系。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付出了勞動,被告應按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告勞動報酬。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2日拖欠的工資,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工作期間,被告法定代表人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原告休息至今且未說明理由,使原告處于待業(yè)狀態(tài),被告應按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給原告休息期間生活費至合同期滿之日止。故原告請求被告按社平工資支付原告休息期間的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原告向法庭舉證了“施工日志”,被告提出抗辯,理由成立。證人的證言在庭審中雖然予以了采信,但證據(jù)內容過于單一,不能形成證據(jù)鏈且只能證明2013年10月10日以后的情況,故對于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訴訟請求第二項中,要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所拖欠工資支付完畢時止”,雖然雙方在合同中予以了約定,但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第四項,即“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計付2013年度的年終產(chǎn)值分紅,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拖欠分紅支付完畢時止”,在庭審中,原告針對這一請求未向法庭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于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六條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第十六條 ?、第三十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賈某支付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2日的工資95881.21元。
二、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從2013年12月2日起按每月900元的標準支付給賈某生活費至合同期滿之日止。
三、駁回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若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總經(jīng)理聘用合同書》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原告的職務、薪酬、工作期限及工作紀律、休息休假等都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被告渤天公司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具備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總經(jīng)理聘用合同書》約定了工作期限屬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系勞動關系。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付出了勞動,被告應按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告勞動報酬。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2日拖欠的工資,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工作期間,被告法定代表人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原告休息至今且未說明理由,使原告處于待業(yè)狀態(tài),被告應按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給原告休息期間生活費至合同期滿之日止。故原告請求被告按社平工資支付原告休息期間的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原告向法庭舉證了“施工日志”,被告提出抗辯,理由成立。證人的證言在庭審中雖然予以了采信,但證據(jù)內容過于單一,不能形成證據(jù)鏈且只能證明2013年10月10日以后的情況,故對于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訴訟請求第二項中,要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所拖欠工資支付完畢時止”,雖然雙方在合同中予以了約定,但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第四項,即“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計付2013年度的年終產(chǎn)值分紅,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拖欠分紅支付完畢時止”,在庭審中,原告針對這一請求未向法庭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于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六條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第十六條 ?、第三十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賈某支付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2日的工資95881.21元。
二、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從2013年12月2日起按每月900元的標準支付給賈某生活費至合同期滿之日止。
三、駁回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襄陽渤天新型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若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審判長:全建漳
審判員:游叢楷
審判員:李懷萱
書記員: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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