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市陸某運輸有限公司司機,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農安縣,現(xiàn)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靖宇,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玲,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市陸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龍鳳區(qū)昌升國際商貿城七區(qū)三棟5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600731257862G。
法定代表人:岳海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楊,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某某訴被告大慶市陸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玲、唐靖宇,被告陸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返還多收原告的經(jīng)營權使用費或者承包費35483元;2、請求確認雙方合同第四條第4.1項關于原告向被告交納伍萬元合同履約保證金的約定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收取原告的合同履約保證金5萬元的利息12000元;3、變更雙方所簽合同第3.2.3項約定:由日交納120元承包費降至日交納100元承包費;4、判令被告依照約定為原告承包的車輛繳納車損險,返還原告墊付的2015年至2017年三年4800元投保車損險的費用,以上四項合計52283元。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2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出租汽車運營任務承包合同》一份,約定原告承包經(jīng)營被告所有的黑E×××××奇瑞東方之子型1.8排量轎車一輛,約定原告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每天交納定額任務180元,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每天交納定額任務170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每天交納定額任務150元。同時約定:“在承包期間如遇國家調整稅費項目和稅費額度或社會保險,可隨之依照稅費項目、稅費額度或社會保險的增減幅度,上下調整承包費標準?!币驗榇髴c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1年1月21日出臺的慶政辦發(fā)(2011)6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出租汽車公司向政府交納的經(jīng)營權有償出讓金標準為每輛車每年1萬元,該款收取期限為獲得經(jīng)營權之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由于2013年4月15日后,出租車公司未向政府交納經(jīng)營權有償出讓金,故出租車公司也不應當向原告收取出租車經(jīng)營權使用費(該款包含在每天交納的承包費27.40元中),但被告只是從2016年11月1日開始對每天的承包費下調50元,故從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經(jīng)營權使用費35483元。
由于大慶市交通運輸局慶交發(fā)(2016)39號文件出臺時,原告每天按照合同約定應當交納給被告170元,根據(jù)文件每日降低50元定額任務,執(zhí)行文件原告每天交納120元;按照合同在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2日,原告應當交納150元,根據(jù)交通運輸局慶交發(fā)(2016)39號文件,雙方所簽合同第3.2.3項約定:應當由日交納120元定額費降至日交納100元定額費。
根據(jù)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1年1月21日出臺的慶政辦發(fā)(2011)6號文件經(jīng)營權被告必須遵守公車公營,全額出資購置車輛,不得變向以收取高額抵押金的方式將購車成本轉嫁給原告,被告自2013年2月22日與原告簽訂合同后即向原告收取50000元,被告的新車購買價不到10萬元,對于被告收取高額合同履約保證金的行為,原告等人多次信訪和投訴,后大慶市交通局出臺文件要求被告在2017年3月1日前將自2013年2月22日多收取的高額履約保證金4萬元返還原告,大慶市交通運輸局慶交發(fā)(2016)39號文件對于2011年的投入使用的出租車允許收取1萬元履約保證金,但原告因為與被告建立了勞動關系,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币虼嗽娼唤o被告的5萬元自2013年2月22日起以5萬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銀行存款年利率6%計至2017年3月1日之日的利息12000元,被告必須給付原告,因為被告是經(jīng)營性公司,占用原告款項期間用原告的款項用于經(jīng)營,應當給原告支付利息。
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出租汽車運營任務承包合同》第三條3.1.1項約定:被告應當為原告承包的車輛交納保險,由于原告與被告建立了勞動關系,車輛的所有權歸被告,所有保險應當由被告交納,但被告在2015年至2017年三個年度向原告索要每年1600元款項,用于交納保險,故原告請求返還48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出租汽車運營任務承包合同》,系以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為基礎而訂立,雙方的糾紛涉及出租汽車行業(yè)管理和發(fā)展等問題,國務院先后出臺的有關文件對相關問題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一是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統(tǒng)一測定或監(jiān)管;二是嚴禁收取風險抵押金或者嚴禁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問題亦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調整。綜上,因本案涉及出租汽車承包經(jīng)營權問題,而出租汽車承包經(jīng)營權系從國家取得,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管理,本案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賈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54元(已減半收?。嘶卦尜Z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庵齊
書記員: 劉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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