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會寧(賈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新樂市馬石橋村,務(wù)農(nóng)。
委托代理人孟維順,河北國澳律師事務(wù)所。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元氏縣,務(wù)農(nóng)。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元氏縣,務(wù)農(nóng)。
被告陳來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元氏縣因村鎮(zhèn)陳郭莊村,務(wù)農(nóng)。
本院在審理原告賈會寧(賈寧)訴被告李某某、于某某、陳來鎖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審理期間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賈會寧(賈寧)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20元,減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員 劉芳
書記員: 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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