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某
邸春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
李紅紅(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翟慶科(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
崔垚(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賈某某,自述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邸春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紅紅,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翟慶科,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垚,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邸春珍,被告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崔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有銀行轉款憑證及借條證實,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理據(jù)充分,本院應予支持。原、被告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至2013年8月5日被告未償還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逾期利息,本院亦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賈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有銀行轉款憑證及借條證實,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理據(jù)充分,本院應予支持。原、被告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至2013年8月5日被告未償還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逾期利息,本院亦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賈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倩
審判員:賈巧玲
審判員:李風艷
書記員:王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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