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維
童春林(湖北朗勤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申請人:賀維。
委托代理人:童春林,湖北朗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陳某某。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賀維與被申請人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賀維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陳某某賬戶內資金421200元或其他等值財產。申請人賀維具備上海銀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其財產保全提供421200元連帶責任保證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賀維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陳某某賬戶內資金421200元或其他等值財產。
二、上海銀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列第一項財產保全措施承擔擔保責任。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申請人賀維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陳某某賬戶內資金421200元或其他等值財產。
二、上海銀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列第一項財產保全措施承擔擔保責任。
審判長:滕玉軍
書記員: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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