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某
李靜(天津君薦律師事務所)
馮某某
左某全
上訴人(原審原告):賀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靜,天津君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某,退休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左某全,農(nóng)民。
上訴人賀某某因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2014)肅民初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的事實,有借條予以證實,二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償還借款的責任。原審判決二被告償還借款表述不完整,本院予以更正為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2014)肅民初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7月21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履行清止),并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共計2100元,由二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的事實,有借條予以證實,二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償還借款的責任。原審判決二被告償還借款表述不完整,本院予以更正為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2014)肅民初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7月21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履行清止),并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共計2100元,由二被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劉曉莉
審判員:付毅
審判員:郭景嶺
書記員:王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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