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兆嵩,黑龍江運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賀某某訴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賀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賀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賀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原告已預(yù)付225元,返還原告200元),由原告賀某某負擔。
審判長 趙 栩 審判員 李 軍 審判員 孟祥秋
書記員:魏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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