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某
原政軍(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
董臘梅
原告賀某某,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原政軍,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臘梅,住霸州市,
原告賀某某與被告董臘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張晨雨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政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臘梅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賀某某訴稱,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口頭約定借期一個月,到期后,被告拒不償還此款,因此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董臘梅償還原告借款3萬元。
被告董臘梅未答辯。
原告向法庭舉證如下: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借條原件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董臘梅向原告賀某某借款3萬元,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現經原告催要,被告仍未返還,被告董臘梅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臘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賀某某借款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費550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董臘梅向原告賀某某借款3萬元,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現經原告催要,被告仍未返還,被告董臘梅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臘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賀某某借款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張晨雨
書記員:劉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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