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賀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咸豐縣人,農(nóng)民,住湖北省咸豐縣,
委托代理人:張暉,湖北荊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嚴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19日,漢族,湖北省咸豐縣人,農(nóng)民,住湖北省咸豐縣,
賀某某訴嚴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賀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賀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賀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賀某某負擔。
審判長 牟紹軍
人民陪審員 李道江
人民陪審員 周文雅
書記員: 譚代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