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原告:賀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原告:周玲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原告:黃愛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原告:李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原告:鄧雅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原告:向年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原告:賀盛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八原告訴訟代表人:賀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八原告訴訟代表人:周玲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
八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江林,嘉魚縣司法局魚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魚縣魚岳鎮(zhèn)沿湖東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洲,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張性林,湖北凝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賀某、賀明某、周玲生、黃愛玲、李嵩、鄧雅婷、向年紅、賀盛煒與被告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賀某、賀明某、周玲生、黃愛玲、李嵩、鄧雅婷、向年紅、賀盛煒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湖北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賀某、賀明某、周玲生、黃愛玲、李嵩、鄧雅婷、向年紅、賀盛煒撤回對被告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計5000元,由原告賀某、賀明某、周玲生、黃愛玲、李嵩、鄧雅婷、向年紅、賀盛煒負擔。
審判員 張偉建
書記員:楊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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