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佳珺,上海合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曾曉容。
原告費某某與被告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費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佳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費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享吃享喝美食廣場鋪位租賃協(xié)議》;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入場費人民幣26,666元(按實際經營8個月比例計算)、衛(wèi)生保證金10,000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設備損失等合計12,0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簽訂《享吃享喝美食廣場鋪位租賃協(xié)議》,約定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湘路268弄一樓享吃享喝美食廣場內的16號鋪位(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租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算,租期兩年,每月租金5,000元,每月物業(yè)管理費1,000元。原告另需支付入場費40,000元、履約保證金10,000元、衛(wèi)生保證金1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因被告原因導致自2019年5月起,物業(yè)數(shù)次至系爭房屋鎖門,造成原告停業(yè)損失。經了解,被告為系爭房屋的二房東,被告與大房東之間因租賃合同的履行產生糾紛,大房東欲收回系爭房屋。2019年6月起原告多次詢問被告系爭房屋是否無法再經營,被告不置可否,原告在預期被告違約的情況下只能暫停支付房租。同年8月6日,原告收到大房東上海中新國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新公司)發(fā)送的《告知函》,通知原告搬離系爭房屋。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均不愿退還相關費用。被告未按協(xié)議履行提供經營場地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訴請。
被告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0日,原告作為承租方(合同乙方)與作為出租方(合同甲方)的被告簽訂《享吃享喝美食廣場鋪位租賃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湘路XXX號一樓106號、108號、109號、110號、111號享吃享喝美食廣場(中新傳媒大廈金橋店)內16號鋪位出租給原告用于經營餐飲項目使用,租用面積約12平方米;租期為貳年,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租金自場地交付日后7天起開始計算,場地交付日為2018年12月10日(手寫部分:租金起算日期為2018年12月18日被告蓋章并由工作人員李勤勤簽字確認);租金為每月5,000元,綜合物業(yè)管理費為每月1,000元,租金和物業(yè)管理費采取先付后租、按季度結算的付款方式,按季度提前15個自然日支付;付款銀行賬號開戶名為李勤勤。該協(xié)議第4.5條約定:“入場費(基礎裝修設備及行政審批補貼費用):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乙方簽訂本協(xié)議同時,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基礎裝修設備及行政審批補貼費用40,000元,日后乙方與甲方解除、終止租賃關系時,甲方無需退還該筆費用?!钡?.8條約定的付款銀行賬號開戶名為李勤勤;第五條約定:“5.1乙方須于本協(xié)議簽訂同時,向甲方一次性繳納鋪位租賃履約保證金10,000元。5.2乙方須于本協(xié)議簽訂同時,向甲方一次性繳納食品安全衛(wèi)生保證金10,000元。5.3當乙方完全履行本協(xié)議,本協(xié)議貳年期滿,乙方與甲方正常解除租賃關系時,甲方應在30個自然日后,無息返還以上兩項履約保證金……”第9.1.4條約定:“甲方必須按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經營場地,保證該場地內的水、電的正常供應……”第11.2條約定:“由于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承擔乙方損失的賠償?!眳f(xié)議還約定了其他事宜。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按約向原告交付了系爭房屋,原告先后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10,000元、入場費40,000元,又于2018年12月16日向被告支付食品衛(wèi)生保證金10,000元、首季度房租15,000元及物業(yè)管理費3,000元,被告工作人員李勤勤出具收款收據(jù)予以確認。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支付被告2019年3月18日至6月17日的租金及物業(yè)管理費共計18,000元后,未再支付其他費用。
另查明,2019年8月6日,上海中新公司向原告等商戶發(fā)送《告知函》,告知系爭房屋系被告向上海中新公司承租,因被告欠付上海中新公司租金未付,上海中新公司已于2019年7月4日向被告發(fā)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將于近期對系爭房屋在內的商鋪進行清場并收回房屋。2019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等商戶發(fā)送《通知函》,通知決定將“享吃享喝美食廣場”內經營的商鋪遷移至集團公司旗下所在靜安中心的“妙喈美食廣場”,“享吃享喝美食廣場”營業(yè)至2019年8月18日終止。因原告不同意遷移租賃地址,被告亦未能按照約定向原告提供經營場地亦未退還相應費用,以致引發(fā)本案訴訟。
又查明,上海中新國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020)滬0115民初5708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正在審理中。
審理中,原告表示自2019年5月起系爭房屋經常被物業(yè)鎖門影響原告經營、造成停業(yè)損失,原告自2019年6月18日起停付費用,故原告已付履約保證金1萬元不要求返還,抵扣原告應付的相關費用。原告提供于2019年8月拍攝的廣場照片,證明原告實際于2019年8月10日停止營業(yè),后陸續(xù)搬離設備,于8月15日搬離結束,但因聯(lián)系被告未果故未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享吃享喝美食廣場鋪位租賃協(xié)議》收款收據(jù)、中信銀行信用卡電子賬單、告知函、通知函、照片等證據(jù)材料以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享吃享喝美食廣場鋪位租賃協(xié)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應恪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本案中,租賃協(xié)議約定被告必須按約向原告提供經營場地,保證該場地內的水、電的正常供應。現(xiàn)因被告與案外人之間的上位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致使被告未能按照協(xié)議約定提供經營場所,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故原告止付2019年6月18日起的租金具有合理性。原告于2019年8月搬離系爭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導致原、被告租賃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的責任應歸于被告,原告據(jù)此要求解除租賃協(xié)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應根據(jù)合同約定退還履約保證金、食品安全衛(wèi)生保證金。原告表示雙方未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且提供的照片未能體現(xiàn)具體搬離日期,故本院以被告《通知函》中確定的終止營業(yè)日期為原告返還系爭房屋之日,即2019年8月18日。因原告已自行停付6月18日起的租金,在本案中要求將原告已付履約保證金抵扣未付的費用不要求被告返還的意見,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原告支付的入場費即基礎裝修設備及行政審批補貼費用,系原告租賃期限內的經營所需,現(xiàn)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完畢,故本院根據(jù)原告在系爭房屋處的實際經營天數(shù)占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的比例,對被告應退還的入場費金額予以確定。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因被告原因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告應承擔原告損失的賠償?,F(xiàn)原告主張的設備損失及經營損失,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本院難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V,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辯的權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費某某、被告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簽訂的《享吃享喝美食廣場鋪位租賃協(xié)議》(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湘路XXX號一樓106號、108號、109號、110號、111號享吃享喝美食廣場內16號鋪位);
二、被告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費某某入場費26,666元、食品衛(wèi)生保證金10,000元;
三、駁回原告費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經營損失、設備損失12,000元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6.60元,由原告費某某負擔260元,被告上海和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006.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丁國龍
書記員: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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