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費某送。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誠,湖北富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
被告:李某某。
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美霞,黃石市來訊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費某送與被告徐某某、李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費某送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費某送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費某送撤訴。
案件受理費用1341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費某送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劉青青
書記員:余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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