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豆某(曾用名路小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路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被告路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原告豆某與被告路某1、路某2繼承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燕、被告路某1、被告路某2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位于邢臺市橋東區(qū)東××?!痢撂枺ā痢翗驏|區(qū)東××樓3單元401號)房屋歸原告所有,二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產(chǎn)權(quán)變更手續(xù)。2、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二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原告豆某與被告路某1、路某2系兄妹關(guān)系。原、被告系韓永田(母親)和路文(父親,1999年去世)之子女,1974年3月27日二人離婚,1983年6月15日韓永田與豆丙旭再婚,因婚后無子女,將女兒即原告名為路小梅更名為豆某,隨繼父姓氏。1992年7月23日母親韓永田與繼父因感情不和二人離婚。1996年4月8日韓永田又與楊永琪再婚,2001年8月16日二人離婚,婚后二人無子女,也無共同財產(chǎn)。韓永田于1997年7月30日購得位于邢臺市橋東區(qū)××?!痢撂柗俊痢撂祝摲慨a(chǎn)原告支付房款。2010年12月20日韓永田去世,其去世前自書遺證,言明訴爭房屋系原告支付的房價款,該房屋歸原告所有。二被告亦均明確表示放棄訴爭房屋的繼承權(quán)。但二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訴爭房屋至今未能辦理過戶。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繼承人韓永田于1997年7月30日購得位于邢臺市橋東區(qū)××#××號(××橋東區(qū)東××樓3單元401號)房產(chǎn),系房改房。該房產(chǎn)是由原告支付的全部房款,且一直居住至今,被告路某1、路某2對上述事實均予以認(rèn)可。原、被告系韓永田(母親)和路文(父親,1999年去世)之子女,1974年3月27日二人離婚,1983年6月15日韓永田與豆丙旭再婚,因婚后無子女,將女兒即原告名為路小梅(曉梅)更名為豆某,隨繼父姓氏。1992年7月23日母親韓永田與繼父因感情不和二人離婚。1996年4月8日韓永田又與楊永琪再婚,2001年8月16日二人離婚,婚后二人無子女,也無共同財產(chǎn)。被繼承人韓永田法定繼承人系原告豆某、被告路某1和被告路某2,二被告對訴爭房產(chǎn)亦表示放棄繼承。另查明,訴爭房產(chǎn)證登記坐落于邢臺市橋東區(qū)東門里街××號××號與戶籍登記地址邢臺市橋東區(qū)東××樓3單元401號為同一處房產(chǎn),即本案訴爭房屋。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dāng)庭陳述和答辯,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證明、遺證、房產(chǎn)證、死亡注銷證明及離婚協(xié)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rèn)為:被繼承人韓永田親筆書寫《遺證》,系被繼承人韓永田的真實意思表示,足以證明了本案訴爭房產(chǎn)系由原告出資購買,證明了原告出資的真實性。韓永田《遺證》并不違犯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qiáng)制性規(guī)定,且原告已履行了出資的義務(wù)。被告路某1、路某2已明確表示放棄了對訴爭房屋所有權(quán)的繼承,故此原告的主張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邢臺市橋東區(qū)××街××號(即邢臺市橋東區(qū)××街××號樓××家屬院××號樓××單元401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二、被告路某1、路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豆某辦理邢臺市橋東區(qū)××街××號(即邢臺市橋東區(qū)××街××號樓××家屬院××號樓××單元401號)房屋過戶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fèi)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路某1、路某2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玉軍
書記員:陳彥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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