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陜西省靖邊縣。
委托代理人李麗桃,寧夏永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永寧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wèi)市城區(qū)支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
負責人周曙林,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谷某某與被告曹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wèi)市城區(qū)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虞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麗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wèi)市城區(qū)支公司的負責人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21時許,被告曹某某駕駛寧E15509號車沿永寧縣望濱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永寧縣望濱公路5公里+250米處時,與前方谷建龍駕駛的同方向行駛的無號牌三輪農用車追尾相撞,發(fā)生致無號牌三輪農用車乘車人谷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永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進行認定,被告曹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谷建龍及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寧夏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1、左肱骨下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上肢橈神經、正中神經不全損傷,左側肱動脈創(chuàng)傷性假性動脈瘤并血栓形成,左肘部皮膚軟組織裂傷;2、左足皮膚軟組織裂傷,左側趾長伸肌腱斷裂、左側脛前肌及踇長伸肌腱挫傷,左側腓深神經擠壓傷,左足背動脈擠壓傷;3、左大腿后側、右外踝、右腕部皮膚軟組織挫裂傷;4、全身多處皮膚擦傷。2016年1月13日寧夏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寧醫(yī)(2015)鑒(臨床)字第0260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的手功能喪失構成Ⅷ(八)級傷殘,左上肢損傷構成Ⅹ(十)級傷殘。寧E15509號車輛系被告曹某某從吳國泰處購買所得,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xù),該車輛實際車主為被告曹某某,并以曹某某名義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wèi)市城區(qū)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本院認為,被告曹某某駕駛寧E15509號車與谷建龍駕駛的無號牌農用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本院已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曹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谷建龍及原告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wèi)市城區(qū)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由被告曹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醫(yī)療費依據原告提供的有效醫(yī)療費票據確定為1441.54元;誤工費11760.00元,因原告未進行二次手術也未住院治療,不產生誤工期,故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800.00元,由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傷殘賠償金,原告?zhèn)麣埖燃墭嫵砂思壐揭豁検墏麣?,計算?44367.00元(23285.00元/年×20年×31%)。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確定為146608.54元,依據本院已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wèi)市城區(qū)支公司已向原告支付28011.40元(醫(yī)療費10000.00元、其他損失18011.4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wèi)市城區(qū)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還需向原告支付傷殘賠償金91988.60元。原告剩余部分的損失54619.94元由被告曹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谷某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確定為146608.5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wèi)市城區(qū)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谷錦傷殘賠償金91988.60元;
二、原告谷某某剩余部分的損失54619.94元(包含醫(yī)療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由被告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8.00元,減半收取1734.00元,由原告谷某某負擔130.00元,由被告曹某某負擔160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虞 東
書記員:唐亞東 附本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有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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