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國良,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暫住河北省保定。
第三人:張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谷某某與潘某某、張悅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谷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谷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雪冬
書記員: 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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