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文珍,
唐山市豐潤區(qū)左家塢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
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廈門分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qū)廈禾路189號銀行中心35樓3501-3503、3505-3508單元。
代表人:林晟,系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玲,
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谷某某與被告平安財險廈門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文珍,被告平安財險廈門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52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平安財險廈門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為證,李越駕駛谷某某投保之車在102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亮甲店十字路口東100米處,車輛輪胎脫落,輪胎撞王福興停放的電動四輪車和二輪摩托車,又撞房屋及廣告牌,致使相關連帶受損,有玉田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后三方當事人在交通隊主持下達成損害賠償協(xié)議,原告(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王福興44500元,一次性賠償丙方韋祥7500元,合計52000元,有玉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開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
平安財險廈門分公司辯稱,我公司只承保了商業(yè)險,要求扣除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的2000元,原告應提供事故車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三證均應在有效年檢期內(nèi),否則我司不同意賠付。原告提供的和解協(xié)議僅對賠償三方具有約束力,對我公司沒有約束力。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造成三者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對其訴請不同意賠付。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原告提供以下證據(jù):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復印件一份;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四、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各一份;五、道路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和解協(xié)議書、證明各一份、收條復印件兩份。
被告質(zhì)證意見:要求原告提供事故認定書和收條的原件,如原告提供上述證據(jù)原件,我方對書面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但對損失不認可,損失范圍應以事故認定書記載為準,要求原告提供三者具體損失的相關證據(jù),其他同答辯意見。對原告的其他證據(jù)均無異議。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28日原告谷某某作為被保險人為×××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31日0時起至2019年3月30日24時止。2018年7月6日16時許,李越駕駛×××/×××號汽車列車沿102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京哈線亮甲店路口東,車輛輪胎脫落,輪胎撞王福興停放的電動四輪車、二輪摩托車,又撞衛(wèi)祥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又撞通信設施,致車輛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通信設施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未保護現(xiàn)場。此事故經(jīng)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越負全部責任?!痢痢撂栜囕v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
唐山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系該車的實際控制人,李越系原告雇傭的司機。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業(yè)險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原告谷某某作為被保險人,其投保的機動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房屋及附屬,通信設施損壞,屬保險事故。原告雖提交道路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和解協(xié)議書及王福興、韋祥的收條,證明其已經(jīng)賠償三者財產(chǎn)損失52000元。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數(shù)額不予認可,且原告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實本次交通事故給三者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谷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蔣召民
審判員 梁莉
人民陪審員 王洪秋
書記員: 劉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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