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大慶鐵路車務段工人。
委托代理人田永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哈爾濱輕型車廠退休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委托代理人趙麗娜,黑龍江杜興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鐵路車務段工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雙方借貸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2015)源新商初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二、將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11230元,由上訴人譚某某預交,應予退回。
審 判 長 張智源 審 判 員 徐榮紅 代理審判員 張和平
書記員:李美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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