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蔚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義,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同縣縣城南街102號。負責人:李正偉,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安菊花,大同市城區(qū)北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譚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安菊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譚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付原告12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告譚某駕駛冀G×××××冀G×××××重型半掛車行駛至榮烏高速1124KM+428M處時,與前方同車道的晉B×××××晉B×××××重型半掛車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原告譚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方駕駛人無責任。晉B×××××晉B×××××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辯稱,1、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無異議;2、因被告公司承保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故被告公司只在交強險無責限額1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3、被告公司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及訴訟費。本院查明,原告??軍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支付醫(yī)療費44070.73元,傷殘鑒定為九級傷殘。
本院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承認譚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譚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譚某傷殘賠償金、醫(yī)療費用共計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00元,減半收取計1,400元,由原告譚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凌云
書記員:劉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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