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某
徐凱(河北久恒律師事務所)
單滿國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李博輝(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原告譚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凱,河北久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滿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太平橋大街豐匯園11號樓豐匯時代大廈東翼九層901-908房間。
法定代表人劉寶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輝,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譚某某訴被告單滿國、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亞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凱、被告單滿國、被告太平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博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23時30分,被告單滿國駕駛京G×××××解放重型貨車沿大廣高速公路北行方向行駛至1434KM+64M處時,與駕駛人魏建嶺駕駛騎、軋車行道分界線停留的冀D×××××號解放重型貨車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單滿國與冀D×××××號車輛乘車人翟剛科受傷。201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任丘大隊作出認定,此事故被告單滿國承擔主要責任,魏建嶺承擔次要責任。
2014年8月22日,原告譚某某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D×××××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8月25日,該公估公司做出了ZH2014-GR0176號公估報告,車輛損失為5300元,公估費500元。
原告主張施救費、停車費,提交了施救費票據一張,施救費2100元;停車維護費票據一張,費用1350元。
本院認為,被告單滿國駕駛京G×××××解放重型貨車與魏建嶺駕駛的冀D×××××號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事故中被告單滿國承擔主要責任,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且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依法予以認定。原告譚某某系冀D×××××號貨車的所有權人,有原告提交的車輛靠掛協議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亦予以認定。被告單滿國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賠償限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依照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事故的責任分擔。本案中被告單滿國負主要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該意見予以采納。由于被告單滿國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還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故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應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被告單滿國不再承擔責任。
原告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5300元,該損失數額是由原告譚某某個人委托,經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的評估,該公估公司是經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成立的,單位及評估人員均有相應的資質,對其評估結論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太平保險公司雖然對其提出質疑,認為該結論系原告?zhèn)€人委托,要求重新予以評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被告保險公司僅僅是對此提出了異議,但未提交反駁該評估報告的任何證據,故本院對被告太平保險公司的該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的評估費損失500元、施救費損失2100元、停車維護費1350元,均有票據予以證實,且施救費、停車費的收費標準亦不違背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公安廳聯合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價經費(2013)26號文件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認定并支持。上述損失合計為9250元,該損失應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2000元,其余7250元,按70%計算為5075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直接賠付給原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被告保險公司雖然辯稱不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但其未提交與被保險人約定了不承擔上述費用的證據,故本院對被告太平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原告譚某某交通事故損失共計707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被告單滿國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單滿國駕駛京G×××××解放重型貨車與魏建嶺駕駛的冀D×××××號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事故中被告單滿國承擔主要責任,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且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依法予以認定。原告譚某某系冀D×××××號貨車的所有權人,有原告提交的車輛靠掛協議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亦予以認定。被告單滿國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賠償限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依照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事故的責任分擔。本案中被告單滿國負主要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該意見予以采納。由于被告單滿國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還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故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應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被告單滿國不再承擔責任。
原告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5300元,該損失數額是由原告譚某某個人委托,經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的評估,該公估公司是經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成立的,單位及評估人員均有相應的資質,對其評估結論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太平保險公司雖然對其提出質疑,認為該結論系原告?zhèn)€人委托,要求重新予以評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被告保險公司僅僅是對此提出了異議,但未提交反駁該評估報告的任何證據,故本院對被告太平保險公司的該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的評估費損失500元、施救費損失2100元、停車維護費1350元,均有票據予以證實,且施救費、停車費的收費標準亦不違背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公安廳聯合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價經費(2013)26號文件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認定并支持。上述損失合計為9250元,該損失應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2000元,其余7250元,按70%計算為5075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直接賠付給原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被告保險公司雖然辯稱不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但其未提交與被保險人約定了不承擔上述費用的證據,故本院對被告太平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原告譚某某交通事故損失共計707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被告單滿國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亞明
書記員:劉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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