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征,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呂航,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鄂西高速公路管理處白果管理所。住所地:鄂西高速公路管理處白果收費站。
被告譚某某,農(nóng)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譚某某訴被告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鄂西高速公路管理處白果管理所、譚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需要變更當事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譚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譚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本院決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譚某某負擔。
審判長 于永國 審判員 區(qū)海玲 審判員 譚遠雙
書記員:羅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