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被告:于仰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剛,上海合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于仰達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訴訟中,原告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和民事權(quán)利?,F(xiàn)原告申請撤訴,于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謝某某撤訴。
審判員:汪彩英
書記員:馮宸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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