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甘檢公訴刑不訴〔2020〕176號
被不起訴人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3261987********,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大連**招商**,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大連市甘井子區(qū)**街**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謝某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20年5月31日至6月30日、自2020年8月14日至9月14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5月31日、自2019年7月30日至8月14日)
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孫某某、謝某某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向對方提供了一張偽造的大連毅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后鹽家居大世界財務專用章的票據(jù),二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現(xiàn)涉案收據(jù)來源不清,不足以證明收據(jù)上的財務專用章是孫某某、謝某某偽造,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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