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藝
吳濤(湖北源來律師事務所)
高長發(fā)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賀勇
原告:謝文藝,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濤,湖北源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長發(fā),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者。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東風路134號。
法定代表人:關鴻發(f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勇,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員工。
原告謝文藝與被告高長發(fā)、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建筑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謝文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濤、被告中民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長發(fā)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文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40萬元,并按年息2分(即年利率20%)分段計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事實和理由:2012年,被告中民建筑公司承建潛江市“御景豪庭”住宿小區(qū)工程,指派被告高長發(fā)為該項目部經(jīng)理。
2013年初,被告因缺乏資金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及材料款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原告分別于2013年2月2日、5日以匯款及轉賬方式向被告高長發(fā)支付借款200萬元。
兩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于同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0%,還款時間為工程決算后。
2013年底,本案所涉工程竣工決算。
依照約定,被告應一次性還清原告借款本息,但其僅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還款40萬元,2015年2月16日還款20萬元。
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高長發(fā)未作答辯。
被告中民建筑公司辯稱,被告中民建筑公司與原告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原告謝文藝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中的借條的“借款人”欄,除有被告高長發(fā)的簽名外,還加蓋有被告中民建筑公司的公章。
該證據(jù)所證明的內(nèi)容,與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中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條(填單)、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以及本院向被告高長發(fā)雇請的工程財務主管高發(fā)興調查核實的相關事實相互驗證,能夠證明兩被告因“御景豪庭”住宿小區(qū)建設工程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初,被告高長發(fā)、中民建筑公司以其承建的潛江市“御景豪庭”住宿小區(qū)工程欲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及材料款缺乏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
原告同意后,于2013年2月2日通過其在中國工商銀行所設賬戶(賬號為6222081813000480451)向被告高長發(fā)雇請的工程財務主管高發(fā)興的賬戶(賬號為6222081813000483893)轉款60萬元,于當日通過其在中國建設銀行所設賬戶(賬號為4367422669070011284)向被告高長發(fā)雇請的工程財務主管高發(fā)興的賬戶(6227002669080078648)轉款40萬元。
同月5日,原告又通過其在中國工商銀行所設上述賬戶向被告高長發(fā)的賬戶(6212271813000107477)轉款100萬元。
上述借款,共計200萬元。
兩被告收到原告上述款項后,于2013年2月5日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原告謝文藝人民幣貳佰萬元整,此款用于解決‘御景豪庭’工程項目農(nóng)民工工資及材料款。
借款利息為年息貳分,還款時間為工程決算后。
付款時,本息一次性還清。
”該份借條的“借款人”欄目中,除有被告高長發(fā)的簽名外,還加蓋有被告中民建筑公司的公章。
兩被告借款后,僅于2014年1月25日返還原告借款本金40萬元,2015年2月16日返還借款本金20萬元。
剩余借款本金140萬元以及借款利息至今未付償還。
為此引發(fā)糾紛,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返還剩余借款本金140萬元,并按年利率20%分段計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中民建筑公司與原告謝文藝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根據(jù)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足以證明被告高長發(fā)、中民建筑公司與原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原告按約向兩被告借款后,兩被告應當依約及時向原告還本付息。
因原、被告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御景豪庭”系何時進行工程決算的相關證據(jù),導致本院對兩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的時間難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兩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借款本金140萬元,并按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0%和兩被告的還款時間分段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
被告中民建筑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辯解理由,因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謝文藝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長發(fā)、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謝文藝借款本金人民幣140萬元,并按下列標準分段向原告謝文藝計付利息(從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借款本金為人民幣200萬元;從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借款本金為人民幣160萬元;從2015年2月16日起至借款返還完畢之日止,借款本金為人民幣140萬元。
上述借款利率,均為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400元,由被告高長發(fā)、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11453d2b77c84ef4bb43588548dc66e6:13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開戶銀行:農(nóng)行湖北省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中民建筑公司與原告謝文藝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根據(jù)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足以證明被告高長發(fā)、中民建筑公司與原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原告按約向兩被告借款后,兩被告應當依約及時向原告還本付息。
因原、被告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御景豪庭”系何時進行工程決算的相關證據(jù),導致本院對兩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的時間難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兩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借款本金140萬元,并按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0%和兩被告的還款時間分段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
被告中民建筑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辯解理由,因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謝文藝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長發(fā)、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謝文藝借款本金人民幣140萬元,并按下列標準分段向原告謝文藝計付利息(從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借款本金為人民幣200萬元;從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借款本金為人民幣160萬元;從2015年2月16日起至借款返還完畢之日止,借款本金為人民幣140萬元。
上述借款利率,均為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400元,由被告高長發(fā)、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審判長:賀章新
審判員:胡忠榮
審判員:陳恢臣
書記員:梅昆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