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謝家財。
委托代理人段紹雙,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志強,湖北亮節(ji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家兵。
上訴人謝家財、尹某某為與被上訴人黃家兵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苗勁松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原鵬、李明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2015年6月15日,本院指定謝家財在7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但其在指定期限內(nèi)未交納;同月26日,謝家財、尹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謝家財、尹某某申請撤回上訴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則,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上訴人謝家財撤回上訴。
二、準許上訴人尹某某撤回上訴。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640元,減半收取2820元,由上訴人謝家財負擔1410元,由上訴人尹某某負擔1410元。謝家財負擔的1410元,本院決定免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苗勁松 審判員 張原鵬 審判員 李 明
書記員:張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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