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國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剛,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原告謝國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欠款10000元,并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擔欠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承攬被告家門窗搭建工作完成后,經雙方結算,被告下欠原告10000元報酬未付,出具了證明給我,并告知債務轉移給了案外人謝火生。此后我催討時謝火生予以否認,被告也以債務轉移為由拒不還款。被告熊某某辯稱,我欠原告承攬工作報酬16500元,經與原告及案外人謝火生協商同意后,將其中的10000元債務轉移給謝火生,余款6500元我已支付給原告。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謝國能承攬被告熊某某家門窗安裝。工作完成后經結算,被告熊某某下欠原告謝國能工程款16500元。因案外人謝火生與原告謝國能系同村同組人,欠被告熊某某有債務,遂被告熊某某與原告謝國能、案外人謝火生協商約定,將欠原告謝國能的工程款中的10000元轉移給案外人謝火生,由其償還給原告謝國能,用以抵償案外人謝火生欠被告熊某某的債務10000元。此后,被告熊某某將余款6500元支付給原告謝國能。轉移給案外人謝火生的債務10000元,經原告謝國能催討未果,被告熊某某應原告謝國能的要求,于2018年2月7日向原告謝國能出具債務轉移證明。
原告謝國能訴被告熊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承攬門窗安裝,雙方結算后被告欠原告工作報酬未付,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后經協商并取得原告同意,被告將債務中的10000元轉移給案外人謝火能,該債務轉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證明僅是債務轉移的說明,不屬原告向被告主張債權的有效憑證,原告也未能舉證證實債務轉移不合法或具有法定的可撤銷、無效的情形,據此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謝國能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謝國能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羽
書記員:胡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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