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州金某支行。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烈山大道南關口東北側。
負責人金建華,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成紅剛,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諶某與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州金某支行(以下簡稱建行隨州金某支行)銀某某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諶某、被告建行隨州金某支行的負責人金建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紅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諶某訴稱,我于2012年在被告處開戶建行金卡,用于辦理存取款業(yè)務。2016年4月24日和25日,我分別收到境外兩次取現短信通知,取現金額共計美元1951.45,折合人民幣13264.95元。因我當時在北京,即迅速到北京的公安機關報案,并將卡內余額全部取出。之后我多次與被告協商處理此事,均無結果。兩次盜刷均發(fā)生在境外,而我本人和銀某某當時均在國內的北京,且我也未向任何人透露卡號和密碼。因此,該盜刷是因被告提供的銀某某識別系統不安全,無法識別銀某某的真?zhèn)危蛘咩y某某保密存在問題所致。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賠償我的損失美金1951.45元(折合人民幣13264.9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建行隨州金某支行口頭辯稱,我行對原告存款被他人支取的法律后果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為第一,原告的銀某某系其本人持有,且密碼系其本人設置的,原告卡上的存款被他人支取,系其本人對持有的銀某某及密碼管理存在重大過失,其后果應其自行承擔;第二,原告的銀某某被兩次盜刷,在第一次收到被支取短信后沒有及時向我行申請掛失,從而導致第二次繼續(xù)被支取,其自身行為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我行不應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諶某于2012年在被告建行隨州金某支行辦理尾號為9889的理財金卡(磁條卡),用于存取款業(yè)務。2016年4月24日凌晨3:32,原告的手機收到來自建行95533短信服務號發(fā)送的三條短信,告知其該銀某某在境外取現三次共計976.68美元(折合人民幣6642.94元),因處深夜時分,原告沒有能注意和讀取到。至同月25日上午7:14,原告再次收到短信告知其銀某某在境外取現兩次共計974.77美元(折合人民幣6622.01元),原告注意到并讀取后即意識到銀某某被盜刷。因原告本人及銀某某當時均在北京,遂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三間房派出所報案,并將銀某某內的余額全部取出。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銀某某被盜刷的報告。因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報案記錄及取款交易流水明細,可以證明其涉案銀某某在境外被刷卡取現時,卡主和銀某某均在國內北京,從而可證明該銀某某被他人偽造并盜刷,系偽卡交易。原告與被告間屬銀某某合同關系,被告負有保障其所發(fā)出銀某某的真實性、唯一性及對真?zhèn)芜M行辨別的義務,以確保原告存款的安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該卡上的存款被盜取,已構成違約,應賠償原告的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涉案的銀某某共被盜刷五次,前三次發(fā)生在2016年4月24日凌晨,后兩次發(fā)生在次日早上,而原告在首日發(fā)生盜刷后對銀行的提示信息因其疏忽沒有及時注意并讀取,從而沒有及時采取掛失銀某某或取出全部存款余額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故其對損失中擴大的部分(即第二次盜刷的6622.01元)亦應負一定的責任,自行承擔30%即1986.6元。被告雖辯稱造成該卡被盜刷系因原告本人對持有的銀某某及密碼管理存在重大過失所致,該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存在對銀某某保管不善和泄露密碼的故意或過失,故其辯解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州金某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諶某的銀某某存款損失11278.35元(13264.95元-1986.6元);
二、駁回原告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2元,由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州金某支行負擔112元,原告諶某負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華明
人民陪審員 郭志國
人民陪審員 馮光學
書記員: 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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