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訴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0

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地區(qū)五臺縣。
法定代表人,師澤昌,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樂天康,四川青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先恩,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漢族,四川省蘆山縣人,住四川省蘆山縣,系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蘆山分公司負責人。
被告,廖元軍,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重慶市彭水縣人,住重慶市彭水縣。
委托代理人,冉啟龍,重慶市黔江區(qū)舟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訴被告廖元軍建設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本案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楊燁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方蓉、代理審判員江國洪組成合議庭審理,于2014年11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先恩、樂天康、被告委托代理人冉啟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第一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用以證明原告主體身份情況;
第二組:原、被告簽訂的《蘆山縣電影院建筑工程班組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簽訂施工合同的事實及雙方約定的內容;
第三組:(2012)蘆山民初字第26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所述事實;
第四組:工資名冊及收條、欠條一組,用以證明原告墊付民工工資的事實;
第五組:《順發(fā)租賃站架料入庫單》2張,《順發(fā)租賃站租用貨物計算清單》1張、收據(jù)及收條個1張,用以證明原告為被告墊付架管租金及運費125900元的事實;
第六組:稅票9張,用以證明原告為被告墊付稅款81000元的事實,該費用應由被告繳納;
第七組:單據(jù)5張,用以證明被告應當支付的其他費用17956元。
被告廖元軍辯稱:原告所訴民工工資是在2011年11月5日之前產生的,全部工程款已經在2011年11月6日進行了結算,除去2011年11月5日以前支付的部分,對剩下應支付的部分勞務費836000出具了欠條,此后,被告和工人全部退場,不存在被告的工人去找原告領錢的事實。原告主張的腳手架、鋼管、扣件、頂棚等的租金、運費,是2011年11月6日進行結算后產生的,是因原告需要繼續(xù)使用,被告才未歸還,且原告表示由其自行歸還。在(2012)蘆山民初字第26號案件審理時,已將此款和廖元軍主張的其他款項一起計算在廖元軍名下,才將836000元調解成700000的。原告主張的墊付稅金行為不存在,尚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勞務人員要交稅的規(guī)定,被告不是納稅主體。原告所述不實,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為支持其答辯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一、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身份信息;
二、《蘆山縣電影院建筑工程班組施工合同》,用以證明原被告間的工程總造價為135萬元;
三.欠條一張,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經結算,原告欠被告材料款及人工費共計836000元;
四、《民事起訴狀》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因原告未付工程欠款而起訴的事實;
五、(2012)蘆山民初字第26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在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達成由原告支付70萬元的協(xié)議。
本院依法調取了(2012)蘆山民初字第26號案件庭審筆錄、調解筆錄及調解書,說明該案件的審理和調解情況。
庭審中,經本院主持,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第一、二、三組證據(jù)無異議。對第四組認為不能證明名冊上的人員為被告民工,其余單據(jù)系原告與被告結算之后出具,與被告無關。對第五組認為肖哲簽名的5000元收據(jù)與本案無關,入庫清單與結算單均為原被告結算之后產生,與被告無關。對第六組認為稅款與被告無關,不應由被告支付。對第七組認為均與被告無關。原告對被告證據(jù)質證后認為:對一、二組證據(jù)無異議,對第三組證據(jù)認為與第五組證據(jù)相關聯(lián),應當按照生效的調解書執(zhí)行。對第四組認為與本案無關。對本院調取的證據(jù),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
本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jù)評判如下: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四、五、六、七組證據(jù),與本案具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納。被告提交的三、四、五組證據(jù)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經原被告雙方質證均無異議,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9月26日簽訂《蘆山縣電影院建筑工程班組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形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在2011年11月6日,項目部與廖元軍進行了結算并出具了欠條,原告在結算后的2011年12月13日、2012年1月18日兩次支付了民工工資。按照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約定,民工工資應當由本案被告廖元軍支付。在廖元軍訴至本院后,經本院審理,雙方于2012年8月23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前所支付的民工工資等費用,原告明知并已作處理,在雙方在成調解協(xié)議后,并未產生新的民工工資,對原告主張返還為被告墊付民工工資的請求,不符合正常結算習慣,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2012年7月23日《順發(fā)租賃站租用貨物計算清單》,廖元軍以五臺二建的名義租賃的架管、扣件、賠償費等總計欠租金125977元。原、被告雙方在《蘆山縣電影院建筑工程班組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該項費用由廖元軍負擔,原告提交的收條、入庫單等載明的原告實際支付的租賃費和運輸費等費用共計125900元,能夠與《順發(fā)租賃站租用貨物計算清單》中的結算情況相印證。該筆費用是在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之后原告支付,且在調解協(xié)議中并未明確該筆費用已經包含在內,被告廖元軍辯稱該筆費用已經在(2012)蘆山民初26號案件中一并調解處理,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該案審理及調解過程中的《庭審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中也未載明涉及對該筆費用的處理,故本院對被告廖元軍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原告已實際支付的租賃費用及運輸費共計為125900元。該費用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應當由被告支付,現(xiàn)原告已經實際支付,被告應當償還原告。
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墊付了稅款81000元,要求被告償還墊付的稅款,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稅款由誰支付,按照法律規(guī)定,工程稅費應當由承建方承擔,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其他費用17956元,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該費用應當由被告廖元軍支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廖元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25900元;
二、駁回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050元,由被告廖元軍承擔2251.96元,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擔5798.04元;保全費2370元由被告廖元軍負擔806.44元,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負擔1563.56元(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承擔部分,由被告在給付原告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9月26日簽訂《蘆山縣電影院建筑工程班組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形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在2011年11月6日,項目部與廖元軍進行了結算并出具了欠條,原告在結算后的2011年12月13日、2012年1月18日兩次支付了民工工資。按照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約定,民工工資應當由本案被告廖元軍支付。在廖元軍訴至本院后,經本院審理,雙方于2012年8月23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前所支付的民工工資等費用,原告明知并已作處理,在雙方在成調解協(xié)議后,并未產生新的民工工資,對原告主張返還為被告墊付民工工資的請求,不符合正常結算習慣,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2012年7月23日《順發(fā)租賃站租用貨物計算清單》,廖元軍以五臺二建的名義租賃的架管、扣件、賠償費等總計欠租金125977元。原、被告雙方在《蘆山縣電影院建筑工程班組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該項費用由廖元軍負擔,原告提交的收條、入庫單等載明的原告實際支付的租賃費和運輸費等費用共計125900元,能夠與《順發(fā)租賃站租用貨物計算清單》中的結算情況相印證。該筆費用是在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之后原告支付,且在調解協(xié)議中并未明確該筆費用已經包含在內,被告廖元軍辯稱該筆費用已經在(2012)蘆山民初26號案件中一并調解處理,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該案審理及調解過程中的《庭審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中也未載明涉及對該筆費用的處理,故本院對被告廖元軍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原告已實際支付的租賃費用及運輸費共計為125900元。該費用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應當由被告支付,現(xiàn)原告已經實際支付,被告應當償還原告。
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墊付了稅款81000元,要求被告償還墊付的稅款,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稅款由誰支付,按照法律規(guī)定,工程稅費應當由承建方承擔,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其他費用17956元,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該費用應當由被告廖元軍支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廖元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25900元;
二、駁回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050元,由被告廖元軍承擔2251.96元,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擔5798.04元;保全費2370元由被告廖元軍負擔806.44元,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負擔1563.56元(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承擔部分,由被告在給付原告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審判長:楊燁
審判員:方蓉
審判員:江國洪

書記員:鄧發(fā)惠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