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肇州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先奇、程燁環(huán),黑龍江天地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祝新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肇源縣。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達市。
被告: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動力源街23號。
法定代表人:周軍,職務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大慶市消防支隊,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安薩路22號。
負責人:馮永剛,職務支隊長。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祝新樂、徐某、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大慶市消防支隊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由原要求被告給付工資34700元變更為10000元,并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許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68,退回原告許某某6**元,收取25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審判長 王金貴
人民陪審員 李永華
人民陪審員 劉廣慶
書記員: 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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