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陸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軼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保文,上海嘉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梁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許軼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梁某某、被上訴人許軼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保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梁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許軼群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許軼群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初至2015年底,梁某某與許軼群是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4月6日,許軼群說她把錢花光了,讓梁某某打個150000元的借條,回家后給她父母看。梁某某就打了一個150000元的借條,但雙方之間并無借款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梁某某下欠許軼群借款15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承擔償還責任。梁某某上訴主張借款事實是虛構的,雙方之間并無借款事實的理由,因其舉證不能,故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梁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梁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曉春 審判員 丁福生 審判員 蔣家鵬
書記員:董彎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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