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
馮雪巖(黑龍江馮雪萍律師事務所)
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進步村民委員會
孫鐵軍(黑龍江穆棱馬橋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
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雪巖,黑龍江馮雪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進步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某某。
法定代表人:魏洪宇,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鐵軍,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進步村民委員會(下稱進步村)占有物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雪巖、被告進步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鐵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出讓房屋損失178790.00元及房屋維修款21210.00元,合計
200000.00元;2.要求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如下:2002年1月24日,原告為替被告償還欠農(nóng)戶的借款,用自己的房屋在信用社抵押貸款,借出資金后用于償還農(nóng)戶。
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向原告抵押擔保。
如被告還不上信用社的貸款(以原告名義貸出的),則原告有權處分被告的抵押房屋。
時至2007年,被告只償還了10000.00元貸款,剩余的35119.43元未償還信用社,無奈在信用社的催促下,原告于2007年7月31日將自己抵押給信用社的房屋變賣,償還了信用社的貸款。
之后原告無房居住,搬到被告抵押的房屋居住至今,并對該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維修。
后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換,在2016年提起訴訟,要求原告退出占有的房屋,該案經(jīng)過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現(xiàn)被告未按原來見證的擔保合同履行,原告對該房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花費了大量的心血,被告的毀約致使原告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原告為償還村里的債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該房屋當時的價格和現(xiàn)在的價格存在巨大差距,這一損失都是無法彌補的。
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請求所列項目,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
被告進步村辯稱,1.本案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已經(jīng)是第三次了,2016年1月18日,針對本案原告長期侵占被告進步村房屋,被告向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3月14日,穆某某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4月18日,穆某某人民法院下達了(2016)黑1085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在這份判決書中人民法院認定以下事實:⑴本案原告時任進步村黨支部書記以自己的名義在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信用社貸款40000.00元,為進步村償還貸款;⑵本案原告與被告進步村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無效,判決本案原告在判決書生效后60日內搬出其侵占位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的進步村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房屋一處。
2016年6月6日,本案原告以民間借貸為案由,提請訴訟,要求:⑴被告進步村償還欠款35119.43元,利息從2007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被告償還完畢為止;⑵被告賠償原告房屋損失10萬元;⑶被告給付原告墊付的房屋維修款1萬元,⑷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
本案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了第⑵、⑶項和要求繼續(xù)履行抵押合同的訴訟請求,最后達成被告償還本案原告本息合計人民幣110275.01元的(2016)黑1085民初830號民事調解書,以上是本案在穆某某人民法院的審理過程及事實。
2.在本案中,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事實不清,被告并沒有占有原告房屋,原告以占有物返還糾紛為案由,起訴被告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出讓房屋損失、房屋維修款200000.00元的訴請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
首先作為原告用自己的房屋在信用社進行抵押貸款,屬于原告自己的個人行為,與被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原告自己貸款行為并沒有經(jīng)過進步村村民代表大會的同意。
另外,原告將自己的房屋變賣后,并沒有將變賣房屋的全部款項,用于給村集體頂賬,而是變賣房屋款人民幣180000.00元中的35000.00元替村集體頂賬。
而其他的賣房款145000.00元歸原告?zhèn)€人所有。
3.依據(jù)(2016)黑1085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認定,原告是侵占了被告進步村集體的財產(chǎn)房屋,原告對侵占被告村集體財產(chǎn)的維修是原告自己個人行為,并不是被告要求原告對此房屋進行維修。
所以,對于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房屋維修款的訴訟請求,被告不予認可。
事實上是原告長期侵占被告的房屋,原告應當對此承擔侵占房屋期間的房屋租賃費用。
4.在穆某某人民法院審理原、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是在原告撤回了第2、3項和要求繼續(xù)履行抵押合同的訴訟請求的前提下,被告才同意償還原告本息合計人民幣110275.01元的。
被告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同意按月2分計算利息,是被告考慮到原告多年擔任村領導也為村集體及村民做出過貢獻的角度,才同意支付利息的。
現(xiàn)在原告又以同一理由對被告進行訴訟,對在人民法院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進行違約,是對被告及全體進步村民的欺詐,是對法律的蔑視和褻瀆。
如果原告在本案中堅持以占有物返還糾紛為案由,起訴被告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出讓房屋損失、房屋維修款200000.00元的訴請,那么被告就不能同意償還上述本金及利息,則人民法院下達的法律文書就不能執(zhí)行。
因此,原告對自己的纏訴和鬧訴行為,給被告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許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手寫明細及票據(jù),證明:原告對涉案房屋維修所產(chǎn)生的費用。
被告進步村質證意見: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
原告所舉的證據(jù)不能證實是維修涉案房屋所產(chǎn)生的費用。
原告侵占被告的房屋,至于原告怎樣修房子,是原告自己的行為,與被告無關。
被告進步村提供的證據(jù)1:(1)(2016)黑1085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2)(2016)黑1085民初830號民事調解書,證明:2016年1月18日針對本案原告長期侵占被告進步村房屋,被告向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書中認定原告時任進步村黨支部書記以自己的名義在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信用社貸款40000.00元,為進步村償還貸款。
原告與被告進步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無效,判決本案原告在判決書生效后60日內搬出其侵占位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的進步村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房屋一處。
2016年6月6日,原告以民間借貸為案由起訴,要求被告進步村民委員會償還欠款35119.43元,利息從2007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被告償還完畢為止,同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房屋損失10萬元,并給付原告墊付的房屋維修款1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了第2、3項和要求繼續(xù)履行抵押合同的訴訟請求,最后達成被告償還本案原告本息合計人民幣110275.01元調解協(xié)議。
這組證據(jù)證實了原告已經(jīng)在人民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承諾放棄房屋損失費、房屋維修款及繼續(xù)履行抵押合同的訴訟請求,現(xiàn)在又以同一案由進行訴訟,是一種欺詐行為和纏訴鬧訴行為,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許某某質證意見:對證據(jù)的形式要件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
1.法院的判決書沒有認定抵押協(xié)議無效;2.原告在民事調解過程中,也沒有放棄自己另行主張權利的內容,所以與本次訴訟不發(fā)生沖突。
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因被告有異議,結合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1),可以認定原告對涉案房屋無居住權的事實,故對其提供證據(jù)1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均系法院制發(fā)的法律文書,故本院對此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對此組證據(jù)中法律文書中確認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法院未確認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月18日,本案被告進步村曾起訴本案原告許某某,要求許某某搬出其侵占的位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進步村的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房屋一處。
此案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2年1月24日,進步村委會與許某某簽訂了一份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一、以村委會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乙方(即本案原告),由乙方到信用社貸款還清農(nóng)戶高息借款肆萬元,信用社貸款到期后,由甲方(即本案被告)負責還清;二、為甲方貸款還甲方高息貸款肆萬元,乙方為甲方還清貸款后,甲方必須還清乙方所欠貸款,如果甲方還不上乙方在信用社的肆萬元貸款,乙方有權處分甲方的抵押房產(chǎn);三、此合同甲乙雙方必須自覺履行,甲乙雙方有一方違約,承擔另一方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
”,該合同經(jīng)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見證。
此后,由時任進步村委會支部書記的許某某以自己的名義在穆某某馬橋河農(nóng)村信用社貸款40000.00元,為進步村償還貸款。
此筆貸款由進步村償還了10000.00元,由許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償還了余款,由許某某償還的貸款本息36192.74元記在進步村的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明細賬中。
2007年秋天,許某某以其賣掉自己的房屋償還了以自己名義為進步村在信用社的貸款,自己一家無處居住為由,與家人搬到村委會辦公室居住。
進步村與許某某之間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沒有辦理抵押登記。
進步村明確表示如果將房屋倒出,能立即償還欠款。
許某某也明確表示即使進步村能立即償還其欠款,其也不同意搬出房屋。
穆某某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黑1085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許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搬出其侵占的位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進步村的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房屋一處。
此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2016年6月6日,許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進步村,要求1.進步村償還其墊付本金35199.43元,利息從2007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3%計算,至被告償還完畢為止;2.進步村賠償其房屋損失100000.00元;3.進步村給付房屋維修款
10000.00元。
訴訟過程中,許某某撤回了2、3項和要求繼續(xù)履行抵押擔保合同的訴訟請求。
穆某某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黑1085民初830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內容:進步村于2016年7月31日前償還許某某墊付的貸款本金35119.43元及利息75155.58元(自2007年7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按月利率2%計算),合計110275.01元,以后利息隨本清。
原告許某某在上述兩起訴訟案件的基礎上再次提起訴訟,以原告對涉案房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原告為償還村里的債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該房屋當時的價格和現(xiàn)在的價格存在巨大差距為由,要求被告進步村賠償原告出讓房屋損失
178790.00元及房屋維修款21210.00元,合計200000.00元。
庭后,原、被告達成協(xié)議,原告同意被告給付原告房屋維修款15000.00元。
本院認為,雖然本案立案時案由為占有物返還糾紛,但根據(jù)原告許某某的訴訟請求,結合與本案相關的案件中確認的事實,本案案由應定為占有物保護糾紛。
本院在審理(2016)黑1085民初204號進步村起訴許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本院已判決許某某搬出其侵占的位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進步村的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房屋一處,該房屋即是原告許某某要求被告進步村給付房屋維修費用的房屋。
因原、被告就房屋維修費用自行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給付原告維修費用15000.00元,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穆某某人民法院在審理(2016)黑1085民初830號許某某與進步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基于原告許某某曾變賣自己的房屋,清償了為被告償還欠農(nóng)戶借款而在信用社貸款本息的事實,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了被告進步村償還原告許某某借款本息的協(xié)議,其中利息自2007年7月31日(償還信用社借貸款的時間)起按月利率2%計算,由此可以看出被告認可原告為其償還貸款的行為,并愿意以利息的方式承擔原告因替其償還貸款所造成的損失。
現(xiàn)原告基于上述事實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出讓房屋損失178790.00元的主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被告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進步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許某某居住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進步村的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期間的房屋維修費用1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00元,由被告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進步村民委員會負擔175.00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412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因被告有異議,結合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1),可以認定原告對涉案房屋無居住權的事實,故對其提供證據(jù)1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均系法院制發(fā)的法律文書,故本院對此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對此組證據(jù)中法律文書中確認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法院未確認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月18日,本案被告進步村曾起訴本案原告許某某,要求許某某搬出其侵占的位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進步村的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房屋一處。
此案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2年1月24日,進步村委會與許某某簽訂了一份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一、以村委會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乙方(即本案原告),由乙方到信用社貸款還清農(nóng)戶高息借款肆萬元,信用社貸款到期后,由甲方(即本案被告)負責還清;二、為甲方貸款還甲方高息貸款肆萬元,乙方為甲方還清貸款后,甲方必須還清乙方所欠貸款,如果甲方還不上乙方在信用社的肆萬元貸款,乙方有權處分甲方的抵押房產(chǎn);三、此合同甲乙雙方必須自覺履行,甲乙雙方有一方違約,承擔另一方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
”,該合同經(jīng)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見證。
此后,由時任進步村委會支部書記的許某某以自己的名義在穆某某馬橋河農(nóng)村信用社貸款40000.00元,為進步村償還貸款。
此筆貸款由進步村償還了10000.00元,由許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償還了余款,由許某某償還的貸款本息36192.74元記在進步村的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明細賬中。
2007年秋天,許某某以其賣掉自己的房屋償還了以自己名義為進步村在信用社的貸款,自己一家無處居住為由,與家人搬到村委會辦公室居住。
進步村與許某某之間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沒有辦理抵押登記。
進步村明確表示如果將房屋倒出,能立即償還欠款。
許某某也明確表示即使進步村能立即償還其欠款,其也不同意搬出房屋。
穆某某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黑1085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許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搬出其侵占的位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進步村的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房屋一處。
此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2016年6月6日,許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進步村,要求1.進步村償還其墊付本金35199.43元,利息從2007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3%計算,至被告償還完畢為止;2.進步村賠償其房屋損失100000.00元;3.進步村給付房屋維修款
10000.00元。
訴訟過程中,許某某撤回了2、3項和要求繼續(xù)履行抵押擔保合同的訴訟請求。
穆某某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黑1085民初830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內容:進步村于2016年7月31日前償還許某某墊付的貸款本金35119.43元及利息75155.58元(自2007年7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按月利率2%計算),合計110275.01元,以后利息隨本清。
原告許某某在上述兩起訴訟案件的基礎上再次提起訴訟,以原告對涉案房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原告為償還村里的債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該房屋當時的價格和現(xiàn)在的價格存在巨大差距為由,要求被告進步村賠償原告出讓房屋損失
178790.00元及房屋維修款21210.00元,合計200000.00元。
庭后,原、被告達成協(xié)議,原告同意被告給付原告房屋維修款15000.00元。
本院認為,雖然本案立案時案由為占有物返還糾紛,但根據(jù)原告許某某的訴訟請求,結合與本案相關的案件中確認的事實,本案案由應定為占有物保護糾紛。
本院在審理(2016)黑1085民初204號進步村起訴許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本院已判決許某某搬出其侵占的位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進步村的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房屋一處,該房屋即是原告許某某要求被告進步村給付房屋維修費用的房屋。
因原、被告就房屋維修費用自行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給付原告維修費用15000.00元,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穆某某人民法院在審理(2016)黑1085民初830號許某某與進步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基于原告許某某曾變賣自己的房屋,清償了為被告償還欠農(nóng)戶借款而在信用社貸款本息的事實,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了被告進步村償還原告許某某借款本息的協(xié)議,其中利息自2007年7月31日(償還信用社借貸款的時間)起按月利率2%計算,由此可以看出被告認可原告為其償還貸款的行為,并愿意以利息的方式承擔原告因替其償還貸款所造成的損失。
現(xiàn)原告基于上述事實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出讓房屋損失178790.00元的主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被告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進步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許某某居住于黑龍江省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學府街進步村的集體財產(chǎn)進步村民委員會辦公室期間的房屋維修費用1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00元,由被告穆某某馬橋河鎮(zhèn)進步村民委員會負擔175.00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4125.00元。
審判長:張梅
審判員:吳軍一
審判員:劉佳南
書記員: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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