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
李瑞杰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馮軍立
許海彬
趙國煒(河北雙弘律師事務所)
楊雪凱
段高參(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所)
高紹士(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所)
沙河市獻偉汽車隊
裴杏山
沙河市華聯(lián)車隊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臺市沙河市太行街165號
。
法定代表人靳紀祥,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邢州北路246號
。
負責人宋群錄,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軍立,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海彬。
委托代理人趙國煒,河北雙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雪凱。
委托代理人段高參、高紹士,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沙河市獻偉汽車隊,地址:河北省邢臺市沙河市京廣路碧水嘉園門口北側A-37號
。
法定代表人楊獻偉,該車隊
負責人。
被上訴人裴杏山,
被上訴人沙河市華聯(lián)車隊,地址:河北省邢臺市沙河市京廣路。
法定代表人裴同山,該車隊
負責人。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
(2013)井民一初字第00693號
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3年10月7日1時30分許,河北省邢臺縣東汪鎮(zhèn)東小汪村070號
駕駛人王同興駕駛冀E×××××、冀E×××××掛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楊雪凱購買的車輛,掛靠沙河市獻偉汽車隊經(jīng)營,該車的主、掛車均在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50000元,王同興是楊雪凱雇傭的司機),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行駛至327KM+50M處時,因超載和采取措施不當,與第二行車道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南趙扶鎮(zhèn)小流漂村7街1排3號
駕駛人劉開元駕駛青縣興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冀J×××××、冀J×××××掛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刮擦相撞,緊接著與第一行車道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泰華街500號
1棟2單元901號
駕駛人秦喜祿駕駛自己的冀A×××××思威小型普通客車刮擦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之后,王同興駕駛冀E×××××、冀E×××××掛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327KM+10M處時與湖南省安化縣江南鎮(zhèn)聯(lián)盟村亭子河第二村民小組38號
駕駛人楊永鋒駕駛自己的京P×××××奇駿小型越野客車追尾,又與北京市朝陽區(qū)孫河鄉(xiāng)康營家園25區(qū)4號
樓1單元701室駕駛人吳健強駕駛北京澤澤通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京P×××××東風標致小型轎車追尾,導致京P×××××越野車越過中央隔離帶停在了對向車道、京P×××××轎車與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西溫莊鄉(xiāng)寺莊村東供校集體戶駕駛人鄧明好駕駛鄧學強的晉A×××××豐田小型轎車相撞,晉A×××××轎車又與北京市宣武區(qū)西草廠胡同62號
駕駛人李林駕駛苗來剛的京N×××××別克小型轎車相撞,京N×××××轎車又與第二行車道河北省安平縣河莊鄉(xiāng)崔令
一村駕駛人李樹申駕駛尚順強的冀T×××××、冀T×××××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的同時又與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仁厚鎮(zhèn)南莊子村370號
駕駛人田永祥駕駛自己的冀F×××××寶來小型轎車相撞,致冀F×××××轎車與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工農(nóng)路486號
駕駛人許海彬駕駛自己的冀A×××××寶來小型轎車追尾、冀A×××××轎車與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振崗路118號
3號
樓1單元502室駕駛人高玉寶駕駛自己的冀A×××××東風標致小型轎車追尾、冀A×××××轎車與山西省古交市馬蘭鎮(zhèn)武馬街武家莊分散4-65號
駕駛人王沖駕駛自己的晉A×××××起亞小型轎車追尾、晉A×××××轎車與前方第一行車道河北省邢臺市邢臺縣將軍墓鎮(zhèn)內陽村013號
駕駛人李海平駕駛的冀E×××××、冀E×××××掛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裴杏山購買的車輛,掛靠沙河市華聯(lián)車隊經(jīng)營,冀E×××××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主、掛車還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50000元。
李海平系裴杏山雇傭的司機)追尾相撞,造成十一車不同程度損壞,京P×××××車乘車人杜浩南受傷,京P×××××車駕駛人吳健強、乘車人雷世杰、張麗麗、吳芳芳受傷的第二次交通事故。
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了冀公高交認字(2013)第1398024201300021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王同興負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王同興負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海平負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對此認定書
認定的事實,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但被告楊雪凱、沙河市華聯(lián)車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認為該認定書
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原告現(xiàn)主張車損27657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冀A×××××車的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21907元、維修項目5750元、殘值157元,估損金額27657元)、公估費270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冀A×××××車公估費2700元的發(fā)票)、施救費3560元(原告提交了石家莊路捷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收取冀A×××××車施救費3650元的發(fā)票)、拆驗費2700元(原告提交了石家莊市橋東區(qū)東柳汽車維修服務中心收取冀A×××××車拆驗費2700元的發(fā)票)等損失36617元。
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公估報告確定的損失數(shù)額過高,扣除殘值數(shù)額過低;公估費、拆驗費均不屬保險理賠范圍;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
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在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的書
面申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當庭撤回了對被告王同興、李海平的起訴,原審法院
已當庭準許,并記錄在卷。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駕駛證、行駛證、獻偉車隊掛靠協(xié)議、車輛服務協(xié)議、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拆驗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等可證。
原審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4201300021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采信。
按此認定書
的認定,王同興負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海平負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王同興、李海平均是在提供勞務時致他人受損的,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分別由接受勞務的被告楊雪凱、裴杏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為登記車主的被告沙河市獻偉汽車隊、沙河市華聯(lián)車隊,對此分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在原審法院
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的書
面申請,視為其默認該公估報告,按此報告原告的車損在扣除殘值后確定為27500元。
原告主張的公估費2700元、拆驗費2700元、施救費356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36460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合同中“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的約定,系格式化條款,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未提供其已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證據(jù),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保險公司仍應在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結合該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先行賠付給受害人秦喜祿4000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先行賠付給受害人許海彬2000元。
根據(jù)當事人在第二次事故中的責任情況,確定楊雪凱承擔70%的責任,裴杏山承擔30%的責任,被告楊雪凱尚應賠償給原告許海彬(36460元-2000元)×70%=24122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許海彬24122元。
裴杏山尚應賠償給原告許海彬(36460元-2000元)×30%=1033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許海彬10338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許海彬12338元。
原審判決為: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許海彬24122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賠付給原告許海彬12338元。
三、駁回原告許海彬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16元,法院
專遞費400元,共計1116元,由原告許海彬負擔46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7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負擔320元。
判后,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的上訴理由為:1、原審法院
未扣除無責車輛交強險錯誤,被上訴人許海彬未向其他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應視為對其自己權益的放棄,原審法院
未扣除無責方保險公司應承擔的部分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也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審法院
未依法扣除交強險無責賠付的部分錯誤。
2、原審法院
對商業(yè)險因超載應扣除10%不予認定錯誤。
根據(jù)投保人與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的三者險責任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應增扣10%,該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上訴人也對投保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原審法院
片面認為上訴人為格式條款而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3、原審法院
判決上訴人承擔拆驗費、公估費錯誤,根據(jù)保險條款的明文規(guī)定,上訴人對公估費不承擔賠償責任,拆驗費應包括在車費范圍內,原審法院
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也是錯誤的。
故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理由為:1、交通事故認定書
已經(jīng)認定冀E×××××、冀E×××××掛車超載的事實,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條款責任免除第九條(二)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原審判決中沒有扣除免責部分,請求二審予以糾正。
2、冀E×××××、冀E×××××掛車沒有提供有效的營運證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根據(jù)特別約定第六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故請求:1、撤銷原判。
2、原判決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許海彬24122元,沒有扣除超載免賠部分(應扣除2412.2元),請求依法改判。
3、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
被上訴人許海彬辯稱,兩上訴人承保的車輛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分別負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因此兩上訴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賠償被上訴人的損失。
在此交通事故中,并不是每一輛車都與被上訴人的車輛發(fā)生接觸,我們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其它車輛第三者。
另外,若兩上訴人稱承保其它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兩上訴人進行賠付后可向其他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公估費和拆驗費是損失的一部分,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對于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事由,應為格式條款,沒有法律效力,不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相關免責情況。
交警大隊沒有認定該車駕駛員是無證駕駛,該車輛有無資質證書
與本案無關。
被上訴人楊雪凱辯稱,一審被上訴人認可保險合同存在并不能說明保險公司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格式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應予維持。
并且在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記載了肇事車輛的營運證及駕駛員資格證,一審判決正確。
被上訴人裴杏山辯稱,答辯意見同楊雪凱的答辯意見,我方的司機都提供了營運證和駕駛證。
本院認為,此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同興負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海平負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王同興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李海平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
發(fā)生事故時均在保險期間內。
該事故造成被上訴人許海彬車輛受損的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在案證實。
原審判決由上訴人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許海彬款項并無不妥。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稱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被上訴人許海彬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其它無責方不應參與對該車輛損失的賠償計算,尤其在本案當事人均未申請追加無責車輛及保險公司的情況下,原審判決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承擔被上訴人許海彬的車輛損失并無不妥。
且即使無責方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亦可通過交強險無責財產(chǎn)賠付簡化處理機制處理,由有責方承保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財產(chǎn)損失代賠償限額內代賠,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訴人許海彬主張公估費、拆驗費,提供了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拆驗費發(fā)票,因上述費用是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花費,故原審判決由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許海彬公估費、拆驗費并無不當。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稱承保車輛超載,故根據(jù)商業(yè)三者險條款應增加免賠率10%,但第三者責任險是為確保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賠償而設立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對抗受害人,且上述條款屬于免責條款,上訴人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確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上訴人不能依照免責條款拒賠。
原審中,被上訴人楊雪凱、裴杏山均提供了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駛證等證據(jù),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對此無異議,故其稱冀E×××××、冀E×××××掛車沒有提供有效證件,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shù)纳显V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43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各負擔71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此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同興負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海平負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王同興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李海平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
發(fā)生事故時均在保險期間內。
該事故造成被上訴人許海彬車輛受損的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在案證實。
原審判決由上訴人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許海彬款項并無不妥。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稱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被上訴人許海彬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其它無責方不應參與對該車輛損失的賠償計算,尤其在本案當事人均未申請追加無責車輛及保險公司的情況下,原審判決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承擔被上訴人許海彬的車輛損失并無不妥。
且即使無責方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亦可通過交強險無責財產(chǎn)賠付簡化處理機制處理,由有責方承保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財產(chǎn)損失代賠償限額內代賠,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訴人許海彬主張公估費、拆驗費,提供了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拆驗費發(fā)票,因上述費用是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花費,故原審判決由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許海彬公估費、拆驗費并無不當。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稱承保車輛超載,故根據(jù)商業(yè)三者險條款應增加免賠率10%,但第三者責任險是為確保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賠償而設立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對抗受害人,且上述條款屬于免責條款,上訴人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確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上訴人不能依照免責條款拒賠。
原審中,被上訴人楊雪凱、裴杏山均提供了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駛證等證據(jù),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對此無異議,故其稱冀E×××××、冀E×××××掛車沒有提供有效證件,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shù)纳显V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43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各負擔716元。
審判長: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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