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姣,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濤,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方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許某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方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1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26日的利息1108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以23100元為基數,按月息2%的標準支付自2018年3月26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25日,被告方偉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許某姣提出借款,原告當天向被告提供25000元現金借款,被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月息2500元。借款期間被告僅向原告還款1900元,后被告一直沒有向原告償還利息及本金。原告多次催討借款未果,特訴至法院。被告方偉辯稱:1.被告方偉認可因打牌向原告借過5000元,但方偉已先后償還了3000元,現僅欠2000元未償還。2.原告手中持有的借條的確是方偉出具的,但該借條是在原告的脅迫下出具的,不是方偉的真實意思表示,方偉并未向原告借過25000元,因此,方偉只應再歸還原告2000元。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25日,被告方偉因缺乏資金,向原告許某姣提出借款25000元。原告同意后,當日將其一筆36000元的銀行存款全部取出,將其中25000元交付給方偉。方偉收到資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其內容為:“今借到許某姣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元)。借款人:方偉。2016年3月25日。注:利息為每月2500元(貳仟伍佰元整)?!焙蠓絺斶€1900元,原告認可該還款為償還本金。2016年4月26日,原告因未從方偉處要到賬,自行到猇亭公安分局古老背派出所報警,稱雙方有經濟債務糾紛。民警了解情況后,告知雙方通過協商、訴訟等其他合法途徑解決。此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未再還款付息,原告即提起本案訴訟。以上事實,有原告許某姣提交的《借條》一份、許某姣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區(qū)分局古老背派出所《接處警工作登記表》,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前述證據,具備證據三性要求,且能相互印證,本院確認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被告方偉主張其是在原告脅迫下出具的借條,應當就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雖然就此提交衣服1件、與原告聯系的短信記錄,但本院審查認為,僅憑被告提交的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衣服是在何種情況下受損,也不能證明在被告出具借條前原告對被告進行了脅迫,且假使存在脅迫,方偉應該報警而其從未就此報過警,顯然不合常理。因此被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與被告主張的待證事實存在關聯,故該部分證據無法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雖然主張其總共向原告償還了3000元,但原告只認可1900元,因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還款情況,故本院只能按原告自認確認被告還款數額為1900元。
原告許某姣與被告方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希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姣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濤、被告方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方偉雖然否認其向原告借過25000元,但其不能提交足以反駁原告證據的反駁證據,而原告提交的借條、銀行交易記錄等直接證據,足以證實被告向原告借過25000元的事實,因此,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25000元的借貸行為。被告提出的其僅借過原告5000元的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原、被告約定的月利率為10%,折合年利率為120%,而國家規(guī)定的年利率為不超出24%,故超出國家關于利率限制性規(guī)定的部分無效。案涉借貸行為的其余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對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作為出借人,可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原告找被告要賬未果后于2016年4月26日向公安機關報警,可視為原告要求被告還款,故自2016年4月26日起,案涉借款已到期。原告主張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方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許某姣償還借款本金231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231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從2016年3月25日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清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4元,減半收取327元,由被告方偉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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