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歡歡,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滄州市滄縣。
委托代理人:李曉東,河北恒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柳園南路62號。
負責人:姚志宏,任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振旭,山東魯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冠縣長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冠縣崇文街道辦事處西環(huán)309省道南側(cè)(后唐固)。
法定代表人:李振波,任總經(jīng)理。
被告:李明杰,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山東省冠縣。
被告冠縣長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李明杰委托代理人:許公慶,聊城東昌援眾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許歡歡與被告冠縣長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運輸公司申請追加實際車主李明杰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追加,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李曉東,被告運輸公司和李明杰代理人許公慶、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胡振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許歡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7730元、施救費12500元、評估費5000元、停運損失17500元共計6273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16時1分許,任國強駕駛運輸公司的魯P×××××重型載貨汽車,在涉縣××國道與原告駕駛的冀J×××××重型載貨汽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認定,任國強負全部責任。任國強駕駛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200萬元。
被告李明杰辯稱,涉案車輛是我在運輸公司購買的二手車,司機是我聘用的;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200萬元,原告損失及鑒定費、訴訟費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停運損失因本次事故造成,應(yīng)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運輸公司辯稱,涉案車輛是我公司出賣給李明杰,其駕駛?cè)藛T由李明杰雇傭,根據(jù)最高院相關(guān)司法解釋,賠償義務(wù)人為李明杰,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事故車輛人車證件有效情況下,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評估費、停運損失不予賠償;事發(fā)后已將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支付給運輸公司。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陳述事故責任和投保情況屬實。經(jīng)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27730元,評估費為2000元。經(jīng)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原告車輛每日停運損失為700元,評估費為3000元。事發(fā)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2500元。
本院認為,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北kU公司將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支付給運輸公司,顯見違反了該規(guī)定,故保險公司仍應(yīng)賠償原告此2000元。原告車輛每日停運損失為700元,原告請求停運日期按25天計算過長,酌定7日為宜,停運損失計算為4900元。保險公司已就停運損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運輸公司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wù),故保險公司請求停運損失免責,應(yīng)予支持;又因涉案車輛系李明杰從運輸公司購買,故李明杰對其雇傭司機任國強造成原告的停運損失和評估費共計7900元,應(yīng)予賠償。原告車損評估意見由有相應(yīng)資質(zhì)的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故對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
原告車輛損失以及施救費和評估費共計42230元,有評估意見書以及施救費和評估費票據(jù)佐證,應(yīng)予認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40230元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許歡歡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許歡歡40230元;
三、被告李明杰賠償原告許歡歡7900元;
四、駁回原告許歡歡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至三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8元,減半收取計684元,由原告許歡歡負擔15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負擔444元,被告李明杰負擔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樊永成
書記員: 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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