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委托代理人王小輝,河北磅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本院受理原告許某訴被告馬某變更撫養(yǎng)關(guān)系糾紛一案中,原告許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許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蔣 政 審判員 李榮興 審判員 王 娜
書記員:王素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