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云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云夢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區(qū)文化路123號。
訴訟代表人:陶俊明,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貴德,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褚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孝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祥朝、被告褚某某、被告財保孝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貴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三被告承擔原告許某某因交通事故財產受損所造成的全部損失25848元;其中保險限額內的部分由被告財保孝感公司承擔,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褚某某和被告王某某連帶賠償。具體賠償明細為:水牛自身財產價值16248元、交通費900元、水牛死亡致原告收入減少的損失8000元、司法鑒定費700元,合計25848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31日20時15分許,被告褚某某駕駛鄂K×××××號中型特殊結構貨車沿316國道自東向西行駛至云夢縣伍洛鎮(zhèn)三集超市路段時,與原告許某某所牽的水牛相撞,造成水牛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許某某認為,被告褚某某嚴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至原告許某某水牛死亡,應對原告許某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某作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財保孝感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20時15分許,被告褚某某駕駛鄂K×××××號中型特殊結構貨車沿316國道自東向西行駛至云夢縣伍洛鎮(zhèn)三集超市路段時,與原告許某某所牽的水牛相撞,造成水牛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5月31日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褚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許某某無責任。2016年6月8日,受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委托,云夢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許某某水牛損失的價格進行了鑒定,作出了云價鑒定字(2016)第021號《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并隨附水牛價格鑒定清單。經鑒定,鄂K×××××車造成許某某水牛損失為16248元。另查,鄂K×××××號中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在被告財保孝感公司為鄂K×××××號中型特殊結構貨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因雙方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故原告許某某訴至法院。
再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褚某某處置該水牛獲得收入2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所作的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得當,對該認定書予以采信。被告褚某某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系肇事車輛的車主,原告許某某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中存在過錯,故被告王某某對被告褚某某駕車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行為后果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財保孝感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超出限額部分再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合同約定予以賠償,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由被告褚某某承擔。
關于原告許某某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許某某主張水牛損失16248元,因本案中的鑒定機構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jù)較為充分,應采信鑒定意見,但是水牛存在殘值2000元,應予扣除,故認定水牛自身財產損失數(shù)額為14248元,殘值2000元由被告褚某某返還給原告許某某。2.許某某主張鑒定費700元,系為查明水牛死亡的損失而發(fā)生,屬于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且有相應票據(jù)證實,予以支持。3.許某某主張誤工費8000元,其提交了云夢縣伍洛鎮(zhèn)新發(f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附損失計算說明》,擬證明許某某租種耕地220畝,而整田費用為40元/畝,故而計算其損失為8000元,財保孝感公司認為該項費用為間接費用,根據(jù)商業(yè)險條款第七條,保險公司不予賠償?shù)囊庖姡驹赫J為,此項費用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損失”,為必然發(fā)生的費用,考慮到許某某所舉證據(jù)不完全符合法定要求及本地市場行情,本院對此酌定為4000元。4.許某某主張交通費900元,此項費用屬于原告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必然發(fā)生的費用,考慮到原告所舉證據(jù)不能完全符合法定要求,本院對此酌定為500元。許某某以上損失合計為19448元,由財保孝感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6748元,由褚某某賠償700元鑒定費。水牛處置收入2000元由褚某某予以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許某某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許某某16748元;
三、被告褚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許某某賠償鑒定費700元、返還水牛處置收入2000元;
四、駁回原告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提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被告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鶯
書記員:聶少嵐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