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
王猛
劉某某
淶水縣紅平鈣粉廠
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淶水縣。
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被告淶水縣紅平鈣粉廠
負責人:郭永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滿城區(qū)。
住所地:河北省淶水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許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淶水縣紅平鈣粉廠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許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主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主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暉
書記員:劉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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