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日初,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正清,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鄒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許日初訴被告黃某新、鄒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趙峰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毛鋒、周鴻林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二被告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許日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黃某新償還借款11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鄒某某對借款中100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鄒某某是朋友關(guān)系,被告黃某新經(jīng)被告鄒某某介紹與原告相識。2015年4月17日和2015年4月18日被告黃某新因做黃沙生意分兩次向原告借款共10萬元,黃某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條,鄒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2015年11月29日,被告黃某新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上述款項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償還。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一、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戶籍證明,擬證明原被告身份信息,主體資格;
二、借條三份,擬證明被告黃某新向原告借款115000元的事實以及被告鄒某某對其中100000元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事實;
三、證人證言三份,擬證明被告黃某新向原告借款115000元的事實;
四、證人王某、占某出庭作證,擬證明被告黃某新向原告借款115000元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許日初與被告黃某新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黃某新給付了借款,被告黃某新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被告黃某新未能償還借款本息,已構(gòu)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黃某新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鄒某某在被告黃某新2015年4月17日和2015年4月18日出具的兩張金額均為50000元的借條上簽名擔保,該保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合法有效。該保證合同沒有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鄒某某對上述100000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許日初償還借款本金115000元并從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鄒某某對上述借款中100000元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當事人應給付款項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款匯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還中心,開戶行:麻城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82×××37)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案件上訴費(注按一審裁判文書訴訟費預交)款匯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案件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趙 峰 審判員 毛 鋒 審判員 周鴻林
書記員:李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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