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惠春,河北昌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封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許某某與封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許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許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0元,減半收取計150.0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審判員 曹漢領(lǐng)
書記員: 孫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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