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長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住寬城滿族自治縣。與許某某系父子關系。
再審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住寬城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慶富,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住河北省遵化市。
再審上訴人許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寬民初字第480號民事判決,向該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冀0827民申2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再審。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冀0827民再15號民事判決。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冀08民再19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fā)回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827民再4號民事判決,許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再審上訴人許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長柏,被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裴慶富到庭參加訴訟,再審被上訴人張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再審認為,關于欠款事實,上訴人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欠條上簽名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應當按欠條所示,與再審被上訴人張某共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不僅如此,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訴請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再審上訴人許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7民再4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382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822元由再審上訴人許某某、張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毓蘭審判員朱彥兵審判員王麗麗
書記員:楊 文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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