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恒毅,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灤平縣金谷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灤平縣金溝屯鎮(zhèn)荒地村。法定代表人:朱國營,職務執(zhí)行董事。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灤平縣金谷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通知書后,未在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李仕軍
書記員:左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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