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小么。
原告:賀某。
原告:賀杰。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東紅,云夢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許波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念東,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許小么、原告賀某、原告賀杰訴被告許波某、被告吳某某生命權糾紛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許波某、被告吳某某訴訟請求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許小么、原告賀某、原告賀杰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小么、原告賀某、原告賀杰撤回對被告許波某、被告吳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853元,減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許小么、原告賀某、原告賀杰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程 旭
書記員:聶少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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