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亞豐,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市交投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龍鳳區(qū)龍鳳世紀大道南側(cè)、龍鳳大街延伸段西側(cè)客運樞紐站信息樓11-14層。
法定代表人:沈飛,職務(wù)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市交投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市交投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職工,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上訴人許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大慶市交投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1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對許某某工作期間內(nèi)的加班時間、月工資數(shù)額等基本事實沒有查清,關(guān)于許某某加班工資及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方法亦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周鐵峰
審判員 齊少游
審判員 楊社娟
書記員: 王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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