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
鄭劍信(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
王建民(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
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聚強(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
王坤鵬(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
原告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劍信,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建民,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聚強,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坤鵬,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劍信、王建民,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聚強、王坤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項 ?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許某某于2001年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c4c884861fb041dcbca1a9dbcd094d5a:22Chapter|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本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行政負責人同乙方(勞動者)雙方簽字聯社蓋章]],并經邯鄲市勞動局簽證后生效執(zhí)行”該勞動合同書法人代表一欄簽字人為岳全平。許某某在乙方處簽字按手印。岳全平為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負責人。而且,許某某于2007年1月29日領取了馬頭城市信用社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故應認定許某某原系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合作社職工,雙方原存在勞動關系,許某某領取相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后雙方已解除了勞動關系。2006年12月,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社因經營不善,經審批被撤銷,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社主體已不存在。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社系兩個獨立的主體,均應獨立承擔責任。原告許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同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社的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接續(xù)關系,故原告許某某要求確認同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許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許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項 ?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許某某于2001年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c4c884861fb041dcbca1a9dbcd094d5a:22Chapter|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本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行政負責人同乙方(勞動者)雙方簽字聯社蓋章]],并經邯鄲市勞動局簽證后生效執(zhí)行”該勞動合同書法人代表一欄簽字人為岳全平。許某某在乙方處簽字按手印。岳全平為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負責人。而且,許某某于2007年1月29日領取了馬頭城市信用社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故應認定許某某原系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合作社職工,雙方原存在勞動關系,許某某領取相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后雙方已解除了勞動關系。2006年12月,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社因經營不善,經審批被撤銷,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社主體已不存在。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社系兩個獨立的主體,均應獨立承擔責任。原告許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同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邯鄲市馬頭城市信用社的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接續(xù)關系,故原告許某某要求確認同被告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許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許某某承擔。
審判長:張劍
審判員:張建周
審判員:趙媛媛
書記員:梁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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