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
呂爾敏(黑龍江貫通律師事務所)
姜某某
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李沂航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
王晶(黑龍江美盛泰富律師事務所)
原告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水界偉業(yè)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保潔員,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委托代理人呂爾敏,女,黑龍江貫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司機,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告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珠江路副37號。
法定代表人劉建松,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沂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民航路4號。
負責人王永久,男,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女,黑龍江美盛泰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姜某某、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旅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許某某委托代理人呂爾敏、被告姜某某、龍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沂航、人財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5月24日21時30分許,被告姜某某駕駛黑ATG972號現(xiàn)代轎車在香坊區(qū)三輔三道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巡邏大隊附近時,將正在行走的原告撞傷。
經香坊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姜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許某某不承擔責任。
原告于事故當日就治于黑龍江省醫(yī)院,經診斷原告:左足碾軋傷;第1跖趾關節(jié)半脫位;第1、2、3跖骨骨折;左足踇趾近節(jié)骨折;左足踇趾神經損傷。
在黑龍江省醫(yī)院住院治療54天,于2014年7月17日出院。
肇事車輛黑ATG972號現(xiàn)代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各項損失首先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賠償。
原告就賠償事宜曾與被告協(xié)商處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9+507.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0元、誤工費16+500元+、護理費16+800元、交通費162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鑒定費21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財保險公司辯稱:針對本案事實部分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并且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投保期限內,我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及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并且不承擔連帶責任,針對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提出以下答辯意見:1、關于醫(yī)療費部分,保險公司在社會保險及其他醫(yī)療賠償后不足部分進行賠償;2、針對誤工費部分,因原告是農村戶口,雖然取消農村戶口與城鎮(zhèn)戶口區(qū)別,但主張誤工費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依據司法解釋在誤工期間所發(fā)生的實際損失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本案中原告為農村戶口,所以原告實際誤工損失可以按照住院期間,標準按照農林牧標準賠償;3、護理費標準為二級護理,應一人護理,所以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一人護理3個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進行賠償;4、交通費,原告針對交通費未出示任何證據,所以交通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5、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是在造成嚴重后果才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僅是左足三腳趾骨折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所以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不予賠償;6、鑒定費及訴訟費依據保險法第66條明確規(guī)定,在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照合同約定,三者險條款以及交強險條款分別約定了在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是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的相關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所以本案發(fā)生的鑒定費及訴訟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姜某某答辯意見同人財保險公司
被告龍旅公司答辯意見同人財保險公司,補充意見為被告姜某某與我公司簽訂的雇傭合同,我公司屬于公車工齡形式,每天交日費,我公司給駕駛員投保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
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濟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再保險范圍內進行理賠,不足部分由司機個人承擔。
龍旅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香坊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哈公交認字【2014】第00532號,證明2014年5月24日21時30分,被告姜某某駕駛黑ATG972號現(xiàn)代轎車+在香坊區(qū)三輔三道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巡邏大隊附近時,將原告許某某撞傷。
交警部門認定:姜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
證據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證明肇事車輛黑ATG972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哈爾濱市開發(fā)區(qū)支公司投保交強險。
保險期限為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證據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yè)保險單一張,證明肇事車輛黑ATG972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哈爾濱市開發(fā)區(qū)支公司投保了2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相關不計免賠。
保險期限為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證據四、黑龍江省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及出院診斷(共計25頁),證明:1、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左足碾軋傷;第1跖趾關節(jié)半脫位;第1、2、3跖骨骨折;左足踇趾近節(jié)骨折;左足踇趾神經損傷;2、在黑龍江省醫(yī)院住院治療54天,(5月24日)于2014年7月17日出院;
證據五、黑龍江省醫(yī)院花費費用一組1、黑龍江省醫(yī)院住院費收據及費用清單(共4頁),證明原告在黑龍江省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49026.02元;2、急救中心票據一張,證明急救費249.2元;3、門診費票據一份(共5頁),證明省醫(yī)院門診費232.5元;
證據六、原告工作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及工資證明一張,證明1、原告在傷前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標準應當按照傷前工資標準3300元每月計算;
證據七、護理人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及事發(fā)前的工資證明兩份,證明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護理費標準應當按照護理人員工資3500元每月及3300元每月計算;
證據八、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哈駕友鑒定中心【2014】法鑒字第310號,證明1、許某某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五個月;2、傷后需他人護理3個月,其中,傷后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余1人護理;
證據九、鑒定費票據一張,證明原告花費鑒定費2100元。
經質證,被告人財保險公司對證據一、二、三無異議;對證據四無異議,但證據四病歷顯示為二級護理,二級護理在原則上住院期間應一人護理;對證據五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票據號為231506150362的票據,票據金額為49026.02元,該費用并非是原告的真實所發(fā)生費用,該費用醫(yī)保類別顯示為商保,所以證明有保險,依據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條款規(guī)定,有其他保險的向其賠償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其中住院費明細當中,醫(yī)保用藥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對證據六有異議,工資證明應該提供勞動合同以及工資條,勞動派遣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原告許某某為農村戶口,在住院期間發(fā)生誤工的實際損失可以按照2014年農林牧平均工資,即按照每個月1982.75元賠償;對證據七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且其提供的工作證明也應該提供勞動派遣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勞動合同、納稅證明;對證據八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原告的傷情是左足被碾壓導致左足趾骨骨折,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停工損失,可以看出醫(yī)療終結時期5個月過長,應為3個月。
住院期間2個人護理過長,護理人數過多,因病歷上為二級護理,原則上應一人護理;對證據九真實性無異議,但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經質證,被告姜某某、龍旅公司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同被告人財保險公司。
被告姜某某、龍旅公司、人財保險公司均未向本庭提供證據。
基于以上證據以及當事人對以上證據發(fā)表的質證意見,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
2014年5月24日21時30分許,被告姜某某駕駛黑ATG972號現(xiàn)代轎車在香坊區(qū)三輔三道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巡邏大隊附近時,將正在行走的原告撞傷。
經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香坊大隊出具的哈公交認字[2014]第005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姜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原告?zhèn)笥杉本溶囁屯胶邶埥♂t(yī)院進行治療,于2014年+5月24日至2014年7月17日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49+507.72元。
黑龍江省醫(yī)院出具診斷原告左足碾軋傷;第1跖趾關節(jié)半脫位;第1、2、3跖骨骨折;左足踇趾近節(jié)骨折;左足踇趾神經損傷。
本院認為:一、關于責任分配。
被告姜某某駕駛黑ATG972號現(xiàn)代轎車在香坊區(qū)三輔三道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巡邏大隊附近時,將正在行走的原告撞傷,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姜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故被告姜某某承擔此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責任。
雖然被告龍旅公司與被告姜某某均自認其雙方簽訂合同約定若發(fā)生事故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姜某某自行承擔,但被告龍旅公司作為營運車輛的所有人及受益人,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故二被告間的約定僅在雙方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對外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主張被告姜某某與被告龍旅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龍旅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限額內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不屬保險范圍內的由被告姜某某、被告龍旅公司承擔。
二、關于損失數額。
1、關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49+507.72元。
雖被告人財保險公司以醫(yī)療費票據中原告已有商保為由主張不予賠償,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規(guī)定,原告仍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故被告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原告此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2、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400元(54天×100元),本院予以支持;3、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6+500元,雖三被告以原告為農村戶口為由主張按農林牧副漁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職業(yè)為保潔員及食堂做飯工作,其工作性質屬于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且原告所主張的誤工工資低于全省的平均工資,故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4、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6+800元。
雖三被告主張一人護理3個月,并主張鑒定意見的醫(yī)療終結期及護理人員不合理,但三被告均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三被告的抗辯主張不成立,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5、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62元(54天×3元),雖原告沒有提供相關的票據予以佐證,但交通費為原告合理支出,故原告此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6、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因原告未構成傷殘,故原告的此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7、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醫(yī)療費49+507.7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住院伙食補助540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誤工費16+500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護理費16+800元;
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交通費162元;
六、被告姜某某、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鑒定費2100元;
七、駁回原告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87元(原告均已預交),由被告姜某某、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關于責任分配。
被告姜某某駕駛黑ATG972號現(xiàn)代轎車在香坊區(qū)三輔三道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巡邏大隊附近時,將正在行走的原告撞傷,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姜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故被告姜某某承擔此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責任。
雖然被告龍旅公司與被告姜某某均自認其雙方簽訂合同約定若發(fā)生事故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姜某某自行承擔,但被告龍旅公司作為營運車輛的所有人及受益人,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故二被告間的約定僅在雙方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對外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主張被告姜某某與被告龍旅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龍旅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限額內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不屬保險范圍內的由被告姜某某、被告龍旅公司承擔。
二、關于損失數額。
1、關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49+507.72元。
雖被告人財保險公司以醫(yī)療費票據中原告已有商保為由主張不予賠償,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規(guī)定,原告仍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故被告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原告此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2、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400元(54天×100元),本院予以支持;3、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6+500元,雖三被告以原告為農村戶口為由主張按農林牧副漁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職業(yè)為保潔員及食堂做飯工作,其工作性質屬于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且原告所主張的誤工工資低于全省的平均工資,故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4、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6+800元。
雖三被告主張一人護理3個月,并主張鑒定意見的醫(yī)療終結期及護理人員不合理,但三被告均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三被告的抗辯主張不成立,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5、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62元(54天×3元),雖原告沒有提供相關的票據予以佐證,但交通費為原告合理支出,故原告此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6、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因原告未構成傷殘,故原告的此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7、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醫(yī)療費49+507.7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住院伙食補助540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誤工費16+500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護理費16+800元;
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交通費162元;
六、被告姜某某、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許某某鑒定費2100元;
七、駁回原告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87元(原告均已預交),由被告姜某某、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梁巍
審判員:熊依麗
審判員:王春艷
書記員: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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